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华安中证沪港深科技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华安中证沪港深科技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持续运作华安中证沪港深科技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26年4月30日起,至2026年5月24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6年5月25日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根据计票结果,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未达到法定的会议召开条件。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20000元,合计30000元,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二、备查文件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中证沪港深科技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中证沪港深科技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中证沪港深科技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5月26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