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智度股份”)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陆宏达、赵立仁、陈志峰、刘韡、兰佳、汤政、张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7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内容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陆宏达、赵立仁、陈志峰、刘韡、兰佳、汤政、张婷: 经查,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度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未完整披露控制权结构。智度股份间接控股股东为北京智度德正投资有限公司,其股东赵立仁与陆宏达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智度股份于2019年4月26日披露的《关于无实际控制人提示性公告》及相关定期报告等披露文件未准确、完整披露股权结构,迟至2025年4月29日才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有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一是2019年12月,公司子公司广州市智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间接向公司关联方西藏智恒实业有限公司出借资金4500万元。有关资金及利息在2020至2024年间陆续归还。二是公司2020年至2023年通过供应商累计向关联方转账4909万元,截至2025年4月,相关款项已退还。公司未及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三、未完整披露关联交易并进行正确会计处理。智度股份2025年4月29日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2020年出售子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补充披露,并对交易中涉及的股权回购事项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公司2020年出售子公司的公告披露不完整、2020年至2023年年报对相关股权回购事项的会计处理不准确,导致2020年至2023年年报数据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该事项下,2023年11月至2024年7月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智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度集团)与智度股份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5106万元,公司未如实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智度股份时任董事长陆宏达,时任董事长赵立仁,时任总经理陈志峰,财务总监刘韡,时任副董事长兰佳,时任副总经理汤政,时任监事会主席兼人力总监张婷,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陆宏达对公司以上全部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赵立仁对公司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兰佳对公司第二项违规行为的第一个事项负有主要责任,陈志峰、刘韡、张婷对公司第二项违规行为的第二个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汤政对公司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智度股份、陆宏达、赵立仁、陈志峰、刘韡、兰佳、汤政、张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强化公司会计核算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涉问题,将积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总结、整改。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充分吸取教训,持续加强《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意识,提升公司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水平,同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完善公司治理,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本次收到决定书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和规范治理等各项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