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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5月2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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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全部业绩承诺补偿款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82 证券简称:广东明珠 公告编号:临2026-026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全部业绩承诺补偿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完成了重大资产重组,相关重组交易方就重组标的做出了业绩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坚力根据重组标的2022-2025年度业绩情况、《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需向公司支付的业绩承诺补偿款项为475,922,900.00元,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2日披露的《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明珠矿业公司2022-2025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业绩承诺期满减值测试结果及业绩补偿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14)。现将上述业绩承诺补偿的有关完成情况公告如下:
  一、通过现金分红款偿付部分业绩承诺补偿款项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坚力、实际控制人张伟标、控股股东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信安”)及一致行动人兴宁市众益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宁众益福”)、兴宁市金顺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宁金顺安”)于2021年12月26日签订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后业绩补偿承诺履约能力的承诺函》,公司对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深圳金信安、兴宁金顺安、兴宁众益福)及其他同一控制下未来新增持股主体)2022年度至2025年度业绩承诺期间的次年的现金分红予以单独留质,由上市公司进行专户管理。因触发张坚力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责任,深圳金信安、兴宁金顺安、兴宁众益福2022年度至2025年度现金分红及利息共268,685,143.96元专项用于偿付业绩承诺补偿款。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深圳金信安及其一致行动人兴宁金顺安、兴宁众益福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前三季度留质在公司专户的现金分红留质款共计217,714,332.50元(本金)及其在留质存续期间依法产生的全部利息6,598,146.87元,合计224,312,479.37元已于2026年5月20日划转至公司普通账户,专项用于偿付部分业绩承诺补偿款项。
  2.公司于2026年5月12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已于2026年5月20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支付2025年度现金分红预付款,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详见公司于2026年5月19日披露的《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6-021))。
  根据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自行派发的控股股东深圳金信安及其一致行动人兴宁金顺安、兴宁众益福2025年度可获得的现金分红款为44,372,664.59元,公司已于2026年5月22日将上述款项划转至公司普通账户,专项用于偿付部分业绩承诺补偿款项。
  二、通过减持偿付部分业绩承诺补偿款项的具体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坚力为如期偿还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款,其控制的兴宁众益福、兴宁金顺安分别对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进行减持(详见公司于2026年5月21日披露的《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触及1%刻度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6-023)、于2026年5月23日披露的《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触及5%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25)),所获取的部分款项共207,237,756.04元专项用于偿付业绩承诺补偿款。具体情况如下:
  1.2026年5月20日,公司收到兴宁众益福代实际控制人张坚力支付的部分业绩承诺补偿款65,000,000元。
  2.2026年5月22日,公司分别收到兴宁金顺安、兴宁众益福代实际控制人张坚力支付的部分业绩承诺补偿款132,000,000元、10,237,756.04元。
  综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合计收到实际控制人张坚力应付给公司的全部业绩承诺补偿款项共475,922,900.00元。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坚力已按照《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完毕全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5月23日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广东明珠
  股票代码:600382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深南大道6027号大庆大厦13BC单元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兴宁市金顺安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兴宁市神光山麓北侧广东明珠健康养生城一期A区明珠山城1栋105房(仅作办公场所使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兴宁市众益福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兴宁市神光山麓北侧广东明珠健康养生城一期A区明珠山城1栋103房(仅作办公场所使用)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持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6年5月2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
  2、股东情况
  ■
  3、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
  (二)兴宁市金顺安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
  2、股东情况
  ■
  3、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
  (三)兴宁市众益福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
  2、股东情况
  ■
  3、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
  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说明:
  实际控制人张伟标、深圳金信安、兴宁金顺安、实际控制人张坚力和兴宁众益福五方于2017年8月29日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后于2018年11月19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五方对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时应共同协商一致,表达一致意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坚力为如期偿还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款,其控制的兴宁众益福、兴宁金顺安对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进行减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金信安、兴宁金顺安、兴宁众益福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股份进行增持或减持等相关安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坚力为如期偿还公司业绩承诺补偿金,其控制的兴宁众益福、兴宁金顺安对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进行减持。兴宁众益福、兴宁金顺安分别于2026年5月19日、2026年5月21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其中,兴宁众益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2,4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8%,其持股比例由5.79%减少至4.01%;兴宁金顺安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5,593,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5%,其持股比例由12.52%减少至10.28%。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由34.03%减少至30.00%。
  本次减持股份前后,各方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情况将变动如下:
  ■
  注:1.兴宁金顺安、兴宁众益福为控股股东深圳金信安的一致行动人;2.以上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3.表格中的尾差系数据四舍五入所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深圳金信安及其一致行动人兴宁金顺安、兴宁众益福合计持有公司208,322,369股,合计质押股份数量为186,052,000股,占合计持股数量的89.31%,占公司总股本的26.79%。深圳金信安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其所持公司股份641,493股,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其所持公司股份4,000,000股,合计被冻结股份数4,641,493股,合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4.25%,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7%。
  除前述质押情况及相关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股份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三、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4年12月11日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股份减少)》,前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36,316,06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34.03%。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兴宁市金顺安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兴宁市众益福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2026年5月22日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盖章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1.地点: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电话:0753-3327282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兴宁市金顺安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兴宁市众益福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2026年5月22日
  证券代码:600382 证券简称:广东明珠 公告编号:2026-025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触及5%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
  控股股东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兴宁市金顺安投资有限公司、兴宁市众益福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信息
  1.身份类别
  ■
  2.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
  ■
  3.一致行动人信息
  ■
  二、权益变动触及5%整数倍的基本情况
  2026年5月22日,公司收到兴宁市金顺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宁金顺安”)发来的《告知函》,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坚力为如期偿还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款,其实际控制的兴宁金顺安于2026年5月21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合计15,593,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5%,其持股比例由12.52%减少至10.28%。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由32.25%减少至30.00%,本次权益变动触及5%整数倍。具体情况如下:
  ■
  注:表格中的尾差系数据四舍五入所致。
  三、其他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涉及资金来源。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兴宁市金顺安投资有限公司及兴宁市众益福投资有限公司已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规定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4.信息披露义务人此次减持的股份为其参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取得的股份,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兴宁市金顺安投资有限公司及兴宁市众益福投资有限公司已严格履行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作出的相关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16日发布的《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55)。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其参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而取得的股份无需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不受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得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得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的限制。
  5.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6.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其相关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3日
  证券代码:600382 证券简称:广东明珠 公告编号:2026-027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广州市银国达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银国达升辉策略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银国达升辉策略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3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4%。
  ● 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公司于2026年1月24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6-002)。在减持计划期限内,银国达升辉策略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6,89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9%。
  一、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兴宁市众益福投资有限公司、兴宁市金顺安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坚力、实际控制人张伟标与银国达升辉策略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广州市银国达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各方董事、高管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
  二、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股东因以下事项披露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
  (二)本次减持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是 □否
  (三)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四)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 □未实施 √已实施
  (五)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 □未达到 √已达到
  (六)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是 □否
  (七)是否存在违反减持计划或其他承诺的情况 □是 √否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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