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2月6日、4月4日分别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关于累计诉讼案件及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高邮市众鑫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鑫实业”)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向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邮法院”)起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一一中科云网(高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高邮”),并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2,000万元,高邮法院现场查封中科高邮110KV变电站壹座。现将该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二、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中科高邮收到高邮法院送达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反诉原告)中科高邮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众鑫实业工程款1,910.5354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910.5354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4.48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被告(反诉原告)中科高邮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众鑫实业专用网络费用、设备材料费用、网络安全评审费用合计21.8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1.8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4.48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3、被告(反诉原告)中科高邮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众鑫实业律师费20万元; 4、原告(反诉被告)众鑫实业有权对其施工的中科高邮110KV变电站新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后的价款在其应获取的工程款1,910.5354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驳回原告众鑫实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6、驳回反诉原告中科高邮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3.9516万元,保全费0.5万元,合计14.4516万元,由被告中科高邮承担。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及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下属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本次公告判决情况,中科高邮需承担相关诉讼费用及违约金,将对公司2026年度净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后续披露的定期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风险提示 原告方前期虽申请查封中科高邮110KV变电站,但未实际影响中科高邮厂区日常维护及正常用电,若原告方最终依法申请拍卖该变电站,将对日常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将与相关方进行积极沟通,确保日常业务不受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上述诉讼及资产查封风险,并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