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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5月2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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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24 证券简称:三力士 公告编号:2026-031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琼瑛女士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22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上午9:15至2026年5月2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高尔夫路凤凰创新园)
  6、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1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0,163,1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11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9,211,0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776%。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2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952,1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39%。
  (3)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2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963,2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52%。
  2、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并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53,546,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566%;反对6,221,5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14%;弃权39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4,34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426%;反对6,221,5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490%;弃权39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84%。
  2、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53,622,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859%;反对6,145,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20%;弃权39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4,42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394%;反对6,145,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521%;弃权39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84%。
  3、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53,959,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153%;反对5,951,5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76%;弃权25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4,75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097%;反对5,951,5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862%;弃权25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41%。
  4、审议通过了《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53,636,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915%;反对6,115,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06%;弃权4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4,43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708%;反对6,115,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803%;弃权4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89%。
  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53,737,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300%;反对6,004,0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78%;弃权4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4,53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857%;反对6,004,0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7651%;弃权4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92%。
  6、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53,028,1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575%;反对6,79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16%;弃权34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828,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187%;反对6,79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754%;弃权34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58%。
  7、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2026年度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53,275,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525%;反对6,503,9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99%;弃权38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4,07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725%;反对6,503,9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3249%;弃权38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26%。
  8、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52,874,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983%;反对7,165,6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43%;弃权1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67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148%;反对7,165,6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605%;弃权1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47%。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预计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52,293,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751%;反对7,523,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17%;弃权34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1%。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09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180%;反对7,523,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223%;弃权34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97%。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52,218,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463%;反对7,705,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18%;弃权23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0%。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01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330%;反对7,705,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843%;弃权23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2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陈重华、张钰栋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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