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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88488 证券简称:艾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6-049 |
| 江苏艾迪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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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艾迪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艾迪药业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8)。因公司聘请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民生承销保荐”)担任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公司与原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华泰联合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国联民生承销保荐承接。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变更,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国联民生承销保荐、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185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00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3.9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39,400,000.00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合计含税金额61,758,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到账777,642,000.00元。本次股票发行累计发生发行费用含税人民币79,833,781.03元,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4,506,826.42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64,073,045.39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7月13日汇入本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人民币专用账户9550880058239300203账号内,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0]210Z0012号《验资报告》。本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近日,公司(含子公司)及国联民生承销保荐分别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按照协议的具体要求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截至2026年5月20日,公司(含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 注:1、上述余额为募集资金专户的活期余额,除此之外,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广陵支行(城东支行)32050174513600001886账户以结构性存款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为6,000.00万元; 2、上述序号1-4列示的募集资金专户本次已完成三方监管协议的重新签订,序号5-8列示的募集资金专户正在办理重新签订过程中,完成后将另行公告。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含子公司)简称甲方,各存放募集资金的监管银行简称乙方,国联民生承销保荐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科创板监管规则,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创新药研发及研发技术中心大楼购买项目”之“整合酶抑制剂药物研发及其临床研究项目”、“原料药生产研发及配套设施项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专户内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邵航、杨韬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商业环境,增强各方内部工作人员的合规和廉洁从业意识,自觉抵制不廉洁行为。各方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商业机会进行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或利益输送。 12、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江苏艾迪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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