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9日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35),并于2026年5月15日披露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40)。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1日(星期四)下午14:30开始,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登州路289号国家先进功能纤维创新中心研发大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杨天威先生主持。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2)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4人,代表股份96,884,9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55%。 (3)境外上市全球存托凭证持有人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或列席股东会情况: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缪汉根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其他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议案的表决结果: (1)《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2)《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3)《关于支付2025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4)《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5)《关于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6)《关于拟聘任公司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7)《关于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8)《关于开展外汇及利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就2025年度独立董事工作向全体股东作了述职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会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律师姓名:乔若瑶、储可凡;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