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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5月2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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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的债权人通知公告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6-023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的债权人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25年1月13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于2025年2月14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份回购方案。截至2025年10月28日,本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69,081,9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4%。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1月14日、2025年2月15日、2025年10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及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向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研发项目核心骨干员工在内的人员授予总规模不超过2,377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34%)的股票。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已回购的上海莱士A股普通股股票。前述员工持股计划事项已经公司于2026年5月21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续若顺利全额归属完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将剩余股票45,311,952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68%。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6年4月29日、2026年5月2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收购的本公司股份转让给职工期限的相关约定,同时为提高公司长期投资价值,提升每股收益水平,并进一步增强投资者信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将2025年回购股份方案的剩余回购股份(45,311,952股)用途由“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变更为“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并将该部分回购股份进行注销、相应减少注册资本。本次回购股份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6,637,984,837股变更为6,592,672,885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6,637,984,837元变更为人民币6,592,672,885元。前述事项已经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6年5月21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及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于2026年5月2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均有权自本通知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逾期未提出权利要求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一、债权申报具体方式
  债权人可采取现场、邮箱、邮寄等方式进行申报,债权申报联系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26年5月22日起45日内
  2、现场申报登记地点及申报材料寄送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2009号董事会办公室,工作日期间8:00~16:30
  3、联系方式:
  联系人:夏默 邱宏
  邮政编码:201401
  联系电话:021-22130888-217
  电子邮箱:raas@raas-corp.com
  二、债权申报所需资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特别提示: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来函请在信封注明“申报债权”字样,上述信函发出后请与公司联系人电话确认;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上述电子邮件发出后请与公司联系人电话确认。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6-022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会议提案涉及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本次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3/4以上表决同意后方可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星期四)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新城展园路398号南郊宾馆;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总经理Jun Xu(徐俊)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103人,代表股份3,250,673,3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85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1,984,583,0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118%;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1,101人,代表股份1,266,090,3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74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098人,代表股份785,300,3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54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1,098人,代表股份785,300,3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548%。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相关要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8日),公司总股本为6,637,984,837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票69,081,952股,在计算股东会有表决权总股份时已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
  3、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3,193,702,16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474%;
  56,410,756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54%;
  560,4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728,329,15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453%;
  56,410,756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833%;
  560,4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4%;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属于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3,193,687,06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469%;
  56,400,356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50%;
  585,9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728,314,05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434%;
  56,400,356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820%;
  585,9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6%;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属于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3,193,706,36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475%;
  56,333,356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30%;
  633,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728,333,35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458%;
  56,333,356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735%;
  633,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7%;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属于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3,203,556,66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506%;
  44,984,753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39%;
  2,131,9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738,183,66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002%;
  44,984,753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284%;
  2,131,9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5%;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属于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5、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及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3,225,600,08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87%;
  24,659,13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86%;
  414,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760,227,07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072%;
  24,659,13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01%;
  414,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7%;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以上,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葛娜娜、林添远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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