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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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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79 证券简称:福建金森 公告编号:JS-2026-024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的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21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地点:福建省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50号金森大厦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潘隆应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155,967,0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561%。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155,698,8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0424%。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46人,代表股份268,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8%。 (3)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9人,代表股份5,959,2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数2.5277%。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董事会秘书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55,911,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6%;反对5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1%;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904,0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37%;反对5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07%;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6%。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独立董事吴锦凤、韩立军、李良机在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上作了述职报告,报告全文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登载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2.审议通过了《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55,918,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1%;反对4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6%;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911,0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12%;反对4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33%;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6%。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55,911,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6%;反对5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1%;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904,0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37%;反对5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07%;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6%。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55,917,9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5%;反对4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6%;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910,1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61%;反对4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33%;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7%。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55,918,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1%;反对4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6%;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911,0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12%;反对4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33%;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6%。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叶兰昌、韩海洋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材料 1.《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1日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4月28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2026年5月21日经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保证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是指公司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等《公司章程》中约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方向,健全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薪酬与责任、风险和贡献相匹配,将薪酬与经营业绩紧密挂钩,将短期与中长期激励结合起来,强化企业负责人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二)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国有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考核分配办法,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推进收入分配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三)坚持统筹兼顾,形成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的合理分配关系,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合法权益,合理调节薪酬差距。 (四)坚持国资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完善企业薪酬管理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接受群众监督,按要求对企业负责人薪酬予以公开,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规范。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协助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配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标准及发放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定期发放。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 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根据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职责确定。薪酬构成和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相关标准执行。 除董事长、副董事长外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薪酬,也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股东会另有决议的除外),因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如差旅费、会议费等)。 (三)高级管理人员 其薪酬根据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经营管理职务确定,按照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年度薪酬方案后执行。 第八条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特殊)收入等组成(具体以公司每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津贴方案为准)。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考核结果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基本薪酬是年度收入的固定部分,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第十条绩效薪酬是年度收入的浮动部分,以年度经营目标及个人业绩考核结果为基础核定。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同时,公司另设置任期薪酬,以三年为一个任期,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兑现,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 绩效薪酬以公司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经营效益实现情况和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按各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并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股东会审批通过的薪酬方案制度框架内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发放。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年度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中长期激励公司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实施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计划,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需要以特殊激励方式吸引人才的,可由薪酬考核委员会提出其他专项政策及办法。 第十二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或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下列各项费用从基本年薪中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三)国家规定的应缴纳的其他税费; (四)向公司借取得到期未归还借款。 第四章薪酬的调整 第十六条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及行业薪酬水平变动情况、通货膨胀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或补贴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或补贴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调整由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调整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九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二十条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五章薪酬止付追索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二十二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最新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则以后者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仅作为建立公司薪酬管理体系的总则,具体薪酬标准与方案由公司相关部门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目标制定,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证券代码:002679 证券简称:福建金森 公告编号:JS-2026-025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06G20260098-0001号 致: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6年5月21日(星期四)召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叶兰昌律师、韩海洋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布的《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根据2026年4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9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股东会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20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1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福建省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50号金森大厦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当日交易时间段。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15:00。 2.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潘隆应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等签名。 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5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5,967,0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56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5,698,8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0424%。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68,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8%。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959,2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77%。 (二)公司全体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均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一)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55,911,8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6%;反对5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1%;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904,0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37%;反对5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07%;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6%。 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55,918,8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1%;反对4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6%;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911,0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12%;反对4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33%;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6%。 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55,911,8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6%;反对5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1%;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904,0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37%;反对5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07%;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6%。 4.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5,917,9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5%;反对4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6%;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910,1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61%;反对4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33%;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7%。 5.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5,918,8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1%;反对4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6%;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911,0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12%;反对4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33%;弃权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6%。 (二)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肖黄鹤 见证律师:叶兰昌 见证律师:韩海洋 2026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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