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新华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新华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新华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新华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议案”),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2026年4月20日起至2026年5月20日17:00止。2026年5月21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经统计,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33,272,200.00份,占权益登记日(2026年4月17日)基金总份额40,926,000.00份的81.30%,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本次大会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在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中,对本次大会议案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33,272,200.00份,占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基金份额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基金份额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基金份额的0%。以上表决情况达到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费用明细如下:公证费10,000.00元、律师费30,000.00元,共计40,000.00元。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6年5月2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新华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根据《关于新华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新华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新华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新华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新华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自2026年5月21日起生效。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备查文件 1、《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新华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新华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新华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