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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5月2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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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6-038
  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会无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20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20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赫达路999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毕于东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349,418,213.00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4,005,034.00股,在计算股东会有表决权总股份时已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5名,代表公司股份数144,665,434.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819%。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共计133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22,824,594.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079%。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48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67,490,028.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898%。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38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25,013,89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17%。
  2、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委派的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
  议案4.00涉及关联股东毕于东、包腊梅、毕松羚、毕于村、李振建已回避表决。
  议案11.00涉及关联股东包腊梅、毕松羚、毕于村、李振建、邱建军、崔玲、苏志忠、杨丙强、严戟、王花已回避表决。
  议案11.00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议案12.00、议案13.00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
  上述议案相关公告详见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李莹律师、刘福庆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见证意见,该见证意见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6-039
  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并于2026年5月20日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减资情况
  (一)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7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因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184.65万股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前述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解除限售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全部由公司回购注销。
  综上,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计187.35万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2)。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总数将减少1,873,500股,公司注册资本将减少1,873,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二、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或邮寄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26年5月21日至2026年7月4日,工作日9:00-11:00、14:00-17:00;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赫达路999号证券部
  联系人:毕松羚
  邮政编码:255300
  联系电话:0533-6696036
  3、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上述指定地点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说明
  以邮寄方式进行申报的,请在申报前与公司联系,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并请在信封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6-040
  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6年5月20日以现场送达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了关于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会议”),全体董事对豁免董事会召开通知期限均无异议。本次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由全体董事推举毕于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作出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该议案。
  同意选举毕于东先生担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职务,任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董事会完成换届选举暨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公告》。
  2、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该议案。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成员已经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选举产生。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规定,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对设立的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如下:
  ■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均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均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主任委员)张俊学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董事会完成换届选举暨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公告》。
  3、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该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决定聘任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具体情况如下:
  ■
  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其任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董事会完成换届选举暨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3、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6-041
  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5月20日召开了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产生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同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第九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第十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与2025年度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与第十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2026年5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选举产生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同时聘任了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证券事务代表。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组成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6名非独立董事(含1名职工代表董事)、3名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董事会成员组成情况如下:
  ■
  (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情况
  ■
  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均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均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主任委员)张俊学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情况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同意聘任以下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
  ■
  上述人员的任期自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其中,董事会秘书毕松羚先生及证券事务代表户莉莉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已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且聘任财务总监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533-6696036
  传真:0533-6696036
  电子信箱:hdzqb@sdhead.com
  联系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赫达路999号
  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简历详见附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届满离任情况
  1、董事、总经理包腊梅女士在本次换届完成后,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及其他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包腊梅女士持有公司股票365,000股,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
  2、独立董事杨向宏先生在本次换届完成后,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及其他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杨向宏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
  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述人员均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上述离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任职以来,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及董事会对离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为公司规范治理和经营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简历
  毕于村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2年4月出生,本科学历。2004年7月至2007年9月担任公司海外销售部销售代表,2007年10月至2010年10月担任公司海外销售部经理,2010年10月至2017年6月担任公司海外销售部销售总监,2017年7月至2024年6月担任公司纤维素醚事业部副总经理兼销售总监,2024年6月至今担任纤维素醚事业部总经理,2025年1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毕于村先生持有本公司股票425,411股,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毕松羚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1年9月出生,本科学历,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1993年6月至1998年6月,任财务部主管会计、财务部经理;1998年7月至2002年3月,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务经理;2002年4月至2011年6月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2011年6月至2018年8月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2018年8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毕松羚先生持有本公司股票1,090,029股,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严戟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8年12月出生,本科学历。1991年11月至2005年7月任怡昌化工有限公司高级业务经理,2005年8月至2023年10月任陶氏化学建筑用化学品亚太区商务总监,2023年11月至今任公司营销副总裁。严戟先生持有本公司股票211,000股,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苏志忠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7年3月出生,本科学历。1998年7月至2001年12月任华光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主管、集团人力资源主管,2001年12月至2006年12月任淄博赛德克陶瓷颜料有限公司/淄博福禄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2006年12月至2010年7月任斯比凯可山东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2010年7月至2021年7月任淄博科勒有限公司高级人力资源经理,2021年7月至今任公司人力资源总监。苏志忠先生持有本公司股票163,500股,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杨丙强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4年5月出生,大专学历。1996年6月至2013年12月先后担任公司销售员、北京销售分公司经理、华北大区经理,2014年1月至2019年11月先后担任公司采购经理、采购/供应链总监,2019年11月至2022年5月任公司子公司淄博赫达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采购总监,2022年5月至2025年5月任公司采购总监,2025年5月至今任公司采购副总裁。杨丙强先生持有本公司股票1,410,000股,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崔玲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7年8月出生,本科学历。1999年9月至2007年1月,任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主管会计;2007年1月至2018年1月,先后担任山东华安新材料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经理、财务总监;2018年4月至2021年9月,任公司财务总监;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任公司财务BP及资金经理;2022年7月至今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崔玲女士持有本公司股票189,270股,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户莉莉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1年9月出生,本科学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2003年9月至2005年7月,任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员;2005年7月至2006年2月,任济南和信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6年2月至2006年10月,任济南大润发有限公司培训课长;2006年10月至2016年5月,任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助理、销售经理、证券部经理、证券事务代表;2016年5月至今任公司证券部经理、证券事务代表。户莉莉女士持有本公司股票99,700股,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通过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6-042
  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职工代表董事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于2026年5月届满,为保证董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26年5月20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经认真讨论和表决,选举李振建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与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与第十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上述职工代表董事符合《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本次职工代表董事换届选举完成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职工代表董事简历
  李振建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9年10月出生,研究生学历。2004年7月至2013年11月,任青岛海尔集团质量部长、生产部长、产品研发部长;2013年11月至2023年12月,任山东旺泰科技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总经理;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任公司化工设备事业部总经理;2024年5月至今,任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赫达碳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李振建先生持有本公司股票150,000股,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李振建先生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通过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李莹律师、刘福庆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查阅了贵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3日15时收市时的贵公司《前N名证券持有人名册》等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并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计票监票工作。
  贵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已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或复印材料,所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据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6年4月24日,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
  2.2026年4月27日,贵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发出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及资格、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时间及办法、投票方式等事项进行了通知。
  3.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在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毕于东先生主持下,于2026年5月20日14:30,在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赫达路999号贵公司会议室召开,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至15:00中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审议事项和表决方式与通知内容一致。
  4.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杨向宏先生、张俊学先生和王磊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作《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经审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现场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共148人,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7,490,02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公司股份总数349,418,213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4,005,034股,在计算股东会有表决权总股份时已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的48.4898%。
  1.根据出席贵公司现场会议股东登记册、股东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15人,共计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4,665,43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819%。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证明。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133人,共计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2,824,59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079%。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包括现场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共138人,共计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5,013,89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17%。
  除上述贵公司股东外,贵公司全体董事,以及贵公司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备相应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贵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公告的《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未出现增加新提案或修改原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所有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出现搁置或不予表决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
  经合并现场表决结果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7,427,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27%;反对5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353%;弃权3,4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2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24,951,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99.7501%;反对5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0.2363%;弃权3,4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0.0136%。
  该议案表决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7,438,2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91%;反对4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287%;弃权3,7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24,962,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99.7929%;反对4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0.1923%;弃权3,7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0.0148%。
  该议案表决通过。
  (三)《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7,427,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27%;反对5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353%;弃权3,4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2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24,951,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7501%;反对5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2363%;弃权3,4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136%。
  该议案表决通过。
  (四)《关于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方毕于东先生、毕松羚先生、毕于村先生、包腊梅女士、李振建先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38,846,528股。
  表决情况:同意138,794,2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23%;反对49,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355%;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22%。
  其中,同意24,961,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7909%;反对49,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1971%;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120%。
  该议案表决通过。
  (五)《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7,437,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86%;反对4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291%;弃权3,8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24,961,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7897%;反对4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1951%;弃权3,8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152%。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六)《关于公司2026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7,427,3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26%;反对49,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296%;弃权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7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24,951,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7493%;反对49,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1979%;弃权1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528%。
  该议案表决通过。
  (七)《关于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融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7,426,3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20%;反对61,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364%;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16%。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24,950,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7453%;反对61,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2439%;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108%。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八)《关于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5,424,1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7665%;反对2,063,4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2320%;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22,947,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1.7409%;反对2,063,4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8.2491%;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1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九)《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公司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7,438,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95%;反对4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287%;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24,962,7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7957%;反对4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1923%;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12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十)《关于修订〈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7,437,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86%;反对49,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296%;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24,961,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7901%;反对49,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1979%;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12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十一)《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联方毕松羚先生、毕于村先生、邱建军先生、包腊梅女士、王花女士、崔玲女士、苏志忠先生、李振建先生、杨丙强先生、严戟先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61,656,891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61,606,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87%;反对4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296%;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22,784,2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7784%;反对4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2098%;弃权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118%。
  该议案表决通过。
  (十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本次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对本议案即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按照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1.选举毕于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毕于东先生得票数为166,754,870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下同)的99.561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数24,278,736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下同)的97.0610%。
  毕于东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下同)的1/2,当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毕于村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毕于村先生得票数为166,754,872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1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数24,278,738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610%。
  毕于村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当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毕松羚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毕松羚先生得票数为166,752,856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9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数24,276,722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529%。
  毕松羚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当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选举邱建军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邱建军先生得票数为166,755,167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1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数24,279,033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622%。
  邱建军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当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选举杨涛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杨涛先生得票数为166,756,055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1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数24,279,921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657%。
  杨涛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当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十三)《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本次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对本议案即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按照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1.选举赵斌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赵斌先生得票数为166,756,066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下同)的99.561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数24,279,932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下同)的97.0658%。
  赵斌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下同)的1/2,当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张俊学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张俊学先生得票数为166,756,057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1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数24,279,932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657%。
  张俊学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当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选举王磊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王磊先生得票数为166,754,957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1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数24,278,823票,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613%。
  王磊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当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 莹 经办律师:李 莹 刘福庆
  202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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