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代码:002298 证券简称:中电鑫龙 公告编号:2026-014 |
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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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增加提案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于2026年5月20日下午15:00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九华北路118 号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94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7,063,2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4658%;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9,713,2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4727%;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流通股股东93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350,0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931%。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93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7,350,0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9931%。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董事长瞿洪桂先生主持本次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八项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05,935,3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65%;反对97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36%;弃权14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9%。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为:同意6,222,1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544%;反对97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075%;弃权14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81%。 2、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05,908,6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16%;反对99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93%;弃权15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2%。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为:同意6,195,4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912%;反对99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360%;弃权15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28%。 3、审议通过了《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05,925,7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75%;反对97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43%;弃权15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为:同意6,212,5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238%;反对97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184%;弃权15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78%。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3,902,3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476%;反对2,978,9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24%;弃权18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为:同意4,189,1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9946%;反对2,978,9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292%;弃权18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62%。 5、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5,872,4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78%;反对1,01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79%;弃权17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3%。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为:同意6,159,2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987%;反对1,01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082%;弃权17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32%。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5,890,2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44%;反对99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09%;弃权17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7%。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为:同意6,177,0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408%;反对99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605%;弃权17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86%。 7、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5,812,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22%;反对1,072,5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18%;弃权17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为:同意6,099,7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901%;反对1,072,5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922%;弃权17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77%。 8、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事项,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6,204,78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304%;反对1,078,83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540%;弃权180,3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56%。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为:同意6,090,87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690%;反对1,078,83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780%;弃权180,3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3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吴超律师、宋伟鹏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关于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全文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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