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6年05月2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钛能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副总裁辞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45 证券简称:钛能化学 公告编号:2026-017
  钛能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副总裁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钛能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裁冯永刚先生递交的辞职报告,冯永刚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副总裁职务,辞职后将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冯永刚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冯永刚先生的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开展和公司的生产经营。截至本公告日,冯永刚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公开承诺。
  冯永刚先生在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及董事会对其在任职期间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钛能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21日
  
  证券代码:002145 证券简称:钛能化学 公告编号:2026-016
  钛能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20日(星期三)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顺义区安祥大街12号院6号楼9层钛能化学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袁秋丽女士。
  7、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484人,代表股份总数1,475,250,2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回购专户所持有的220,379,745股,下同)的41.1358%。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2人,代表股份1,294,745,7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026%。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82人,代表股份180,504,5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32%。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483人,代表股份180,505,0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人,代表股份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82人,代表股份180,504,5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32%。
  2、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对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1.00:《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审议通过;
  议案2.00:《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审议结果:审议通过;
  议案3.00:《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6年度中期分红规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审议通过;
  议案4.00:《关于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审议通过;
  议案5.00:《关于修订〈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审议通过。
  ■
  (二)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独立董事述职
  公司独立董事郑伯全先生、苏晓华女士、张龙清先生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谭四军 徐倩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钛能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钛能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钛能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21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