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05月20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5月20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5月20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上望街道望海路2899号公司会议中心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晓宇先生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6人,代表股份71,033,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82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70,493,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904%;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8人,代表股份540,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7%。 2、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其授权委托代表共18人,代表股份540,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8人,代表股份540,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7%。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00 《关于2025年度拟不实施利润分配的议案》 ■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议案2.00 《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议案3.00 《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议案4.00 《关于〈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议案5.00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议案6.00 《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议案7.00 《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 关联股东陈晓宇先生、余建平先生、王秀国先生、戴美春先生、冯辉彬先生、卢正原先生、李雪梅女士已回避表决,以上关联股东合计持有的58,876,500股股份不计入上述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徐逍影律师、罗小杭律师视频及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浙江力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