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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196 证券简称:复星医药 公告编号:临2026-070 |
|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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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 累计担保情况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 1、2026年5月19日,本公司与渤海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一》,约定由本公司为复星健康于2026年5月19日起至2027年5月18日期间与渤海银行所签订的本金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融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自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2026年5月19日,本公司与徽商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二》,约定由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复星健康出资举办的安徽济民医院于2026年5月19日至2027年5月19日期间(包含首尾两日)与徽商银行所签订的本金不超过人民币2,900万元的融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每笔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上述第1至2项担保的反担保措施包括:(1)由复星健康之股东盘李琦、恒生实业、林俊杰分别质押其持有的复星健康股权,(2)由复星健康之间接股东宁波砺星、宁波砺坤(均为员工参与激励计划的间接持股平台)分别质押各自持有的宁波砺定的合伙份额,(3)由复星健康质押其他应收款。 3、2026年5月19日,控股子公司汕头健嘉的双方股东(即健嘉康复、欧瑞康复)分别与民生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其中,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健嘉康复与民生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三》),约定将分别为汕头健嘉于2025年2月24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与民生银行所签订的本金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的融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每笔债务的保证期间为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同日,健嘉康复还与欧瑞康复签订《担保人内部追偿及责任分担协议》,就双方股东对前述股东担保的上限作出约定,即双方将根据对汕头健嘉的持股比例(即51%、49%)承担最终担保责任。 此外,汕头健嘉已抵押其自有设施设备等为前述担保提供反担保。 (二)担保事项已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十二次会议、2024年度股东会已分别审议通过关于本集团续展及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详见本公司2025年3月14日、2025年6月25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次担保系在上述经股东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无需董事会、股东会另行批准。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经本公司股东会批准,自2024年度股东会通过之时(即2025年6月24日)起至2025年度股东会结束时或任何股东会通过决议撤销或更改本议案所述授权之时止,本集团可续展及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等值人民币3,504,800万元(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同时,股东会授权本公司管理层及/或其授权人士在报经批准的上述担保额度内,根据实际经营需要,确定、调整具体担保事项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截至2026年5月20日,该已获批担保额度及其使用情况(包含本次担保在内)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一)复星健康 ■ (二)安徽济民医院 ■ ■ (三)汕头健嘉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一》 1、由本公司为复星健康于2026年5月19日至2027年5月18日期间与渤海银行所签订的本金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融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保证范围:复星健康依约应向渤海银行偿还/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等。 3、保证期间:自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依约到期、展期或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4、生效:《保证合同一》自2026年5月19日起生效。 (二)《保证合同二》 1、由本公司为安徽济民医院于2026年5月19日至2027年5月19日期间与徽商银行所签订的本金不超过人民币2,900万元的融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保证范围:安徽济民医院依约应向徽商银行偿还/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等。 3、保证期间:按每笔债务分别计算,即自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依约到期、展期或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4、生效:《保证合同二》自2026年5月19日起生效。 (三)《保证合同三》 1、由健嘉康复为汕头健嘉与民生银行于2025年2月24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所签订的本金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的融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保证范围:汕头健嘉依约应向民生银行偿还/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等。 3、保证期间:自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依约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4、生效:《保证合同三》自2026年5月19日起生效。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系本公司与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担保,担保所涉融资系为满足相关控股子公司实际经营之需要,本次担保的风险相对可控,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系于本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集团续展及新增担保额度内发生,董事会审议该额度时认为,鉴于该额度项下的担保事项系因本集团经营需要而发生,且被担保方限于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担保风险相对可控,故董事会同意该担保额度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全体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一致同意。 根据本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授权,本次担保无需董事会另行批准。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6年5月20日,包括本次担保在内,本集团实际对外担保金额折合人民币约2,121,217万元,约占2025年12月31日本集团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43.52%;均为本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单位之间、控股子公司/单位之间发生的担保。 截至2026年5月20日,本集团无逾期担保事项。 七、释义 ■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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