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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5月2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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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9.69元的50%,为9.85元/股;
  (2)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0.00元的50%,为10.00元/股;
  (3)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9.30元的50%,为9.65元/股;
  (4)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0.18元的50%,为10.09元/股。
  (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1、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6.00元/股。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定价方法为自主定价,授予价格为16.00元/股。
  (1)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19.69元,该授予价格约占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81.26%;
  (2)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20.00元,该授予价格约占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80.00%;
  (3)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19.30元,该授予价格约占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82.90%;
  (4)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20.18元,该授予价格约占前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79.29%。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行使权益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归属条件
  解除限售/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归属: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本次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5年-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归属条件之一。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有效期内公司除本次激励计划以外的全部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如有)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归属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解除限售/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归属事宜。若各解除限售/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计划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制度执行。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考核。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同时与其个人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挂钩,具体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体如下:
  ■
  注:以董事会审议当期解除限售/归属条件成就情况前在职的激励对象人数为基数,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排名处于末位20%(含)的激励对象,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应认定为不合格。如董事会审议当期解除限售/归属条件成就情况前在职的激励对象人数的20%不是整数的,按向上取整后的整数计算确定20%的末位边界。若末位边界上的排名存在多人并列,则所有与该边界排名相同的激励对象均视为处于末位20%,考核结果均为不合格。
  以上“董事会审议当期解除限售/归属条件成就情况前在职的激励对象人数”剔除发生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异动情形、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其当期全部可解除限售或归属权益的人员。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达成后,激励对象当期实际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个人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归属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归属的部分不得递延至下期,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
  本次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执行。
  6、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主要从事锂离子电池组及锂离子电芯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主要产品为轻型车用锂离子电池、消费电子类电池、储能电池及锂离子电芯等。营业收入作为考核指标,能全面反映公司整体业务的经营成果,涵盖了各个业务板块的综合表现,体现公司在市场中的整体规模和竞争力;净利润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与成本控制水平,体现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同时,业绩考核目标是综合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发展等因素制定的。该目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不仅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还能有效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有力保障公司稳定达成经营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归属的条件及具体可解除限售/归属数量。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次激励计划作出决议。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3、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均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但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
  4、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股东会应当对本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归属、回购注销/作废失效,并办理有关登记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在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且终止本次激励计划后的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三)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就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相应数量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公司解除激励对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3、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进行出售、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出售、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当批次对应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公司统一办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次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次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六)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次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5、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九、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或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作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或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作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
  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2、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份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价格不做调整。
  3、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后,应及时公告。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4、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方案,并及时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回购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次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
  (2)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该等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3)在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程序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解除限售/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股票的市场价格为基础,对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测算日,每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其中,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为授予日收盘价。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实质是公司赋予员工在满足可行权条件后以约定价格(授予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员工可获取行权日股票价格高于授予价格的上行收益,但不承担股价下行风险,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存在差异,为一项股票期权,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交易。对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该模型以2025年4月2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价格:19.71元/股(假设授予日收盘价为2025年4月2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
  (3)历史波动率:18.9324%、16.4421%(分别采用上证指数近12个月、24个月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454%、1.5791%(分别采用中债国债最新1年期、2年期到期收益率);
  (5)股息率:0%。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假设公司于2025年4月下旬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归属条件且在各解除限售/归属期内全部解除限售/归属,则需摊销的股份支付费用总额及各年度摊销情况预测算如下:
  ■
  注:1、上述费用不代表最终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次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次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4、公司应当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6、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7、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8、法律、法规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合法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所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红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相同。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
  5、激励对象因本次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激励对象依法履行因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前发生离职的,应于离职前将尚未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交纳至公司,并由公司代为履行纳税义务。公司有权从未发放给激励对象的报酬收入或未支付的款项中扣除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次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8、法律、法规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次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次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次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次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会决定本次激励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5、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次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激励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公司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内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根据所属情形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①激励对象因晋升或服从公司岗位变动而承担其他组织目标,或调整后的岗位仍对组织目标有重要影响,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按其变更后的职务所对应的个人绩效考核要求执行;
  ②若激励对象因降职或其他职务变更后,不再属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纳入范围,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具体处理方式。处理方式包括保留/调减/取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其中处理后仍由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按其变更后的职务所对应的个人绩效考核要求执行,调减及取消部分对应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调减及取消部分对应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因担任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职务时,其已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聘用或劳动关系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聘用或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归属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3、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合同到期且因个人原因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等,自离职之日起,其已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归属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2)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约、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等原因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其已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激励对象退休
  (1)激励对象因退休而不再在公司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其已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退休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归属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2)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退休前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自离职之日起,其已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退休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归属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归属条件,其他解除限售/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解除限售/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已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6、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归属条件,其他解除限售/归属条件仍然有效。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解除限售/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解除限售/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其已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7、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未留在公司或者公司其他分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
  8、本次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他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二)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三)《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及授予价格、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和归属期解除限售及归属条件成就、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688345 证券简称:博力威 公告编号:2026-030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6年5月1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根据《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年4月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于2025年4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2、2025年4月3日至2025年4月13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披露了《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5年4月21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披露了《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5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5、2025年5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已于2025年5月29日在中登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
  6、2026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并修订相关文件的议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情况
  1、调整事由
  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中已回购股份的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截止目前,公司已完成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工作。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或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2、调整结果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以上调整方法,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10.09-0.2=9.89元/股。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以上调整方法,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6.00-0.2=15.80元/股。
  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调整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调整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三)《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及授予价格、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和归属期解除限售及归属条件成就、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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