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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5月2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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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资管睿泽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5月

  重要提示
  1、招商资管睿泽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年2月12日关于准予招商资管睿泽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316号)进行募集。
  2、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登记机构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将自2026年6月15日至2026年7月28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
  5、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除外),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对于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具体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6、管理人有权根据募集情况设置募集上限,届时以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7、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认购最低限额:投资人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含认购费,如有)。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9、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但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如有)和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相关规定。
  10、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11、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12、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3、基金合同生效时,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4、本公告仅对招商资管睿泽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本公司官网(https://amc.cmschina.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招商资管睿泽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招商资管睿泽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商资管睿泽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或拨打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指定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565。
  15、本基金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示的销售机构外,如增加或调整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在本公司网站公示或公告。各销售机构可能增加部分基金销售网点,具体网点名单及开户认购事项详见各销售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具体规定以各销售机构说明为准。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7、风险提示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产品时,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产品法律文件,充分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本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商品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如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运作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包括:
  (1)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的投资比例合计为基金资产的10%-3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资产、境内股票型ETF(标的指数成分券全部为A股的ETF)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10%,其中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对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等金融工具。因此本基金投资组合持仓权重的变化、股市/债市/基金市场的变化等将影响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投资其他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仅包括全市场的股票型ETF及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不包括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中基金、其他可投资基金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全市场的股票型ETF除外)),因此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的业绩表现、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水平等因素将可能影响到本基金的基金业绩表现。
  本基金除了承担投资其他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费用(其中申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ETF 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不包括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等)外,还须承担本基金本身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费用(其中不收取基金财产中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的管理费、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的托管费),因此,本基金最终获取的回报与直接投资于其他基金获取的回报存在差异。
  (3)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2)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施相关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3)管理人违约违规风险、托管人违约违规风险、专项计划账户管理风险、资产服务机构违规风险等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
  4)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其他风险。
  (4)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需承受投资股指期货带来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股指期货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并且由于股指期货定价复杂,不适当的估值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5)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6)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7)投资可交换债券及可转换债券的风险
  1)可交换债券无法换股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可交换债券所预备的可交换的股票,存在被限售、冻结或遇重大事项停牌等导致无法置换的风险。
  2)换股价格触发向下修正条款导致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可交换债券及可转换债券通常情况下,设置了向下修正条款,换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触发时,发行人董事会或有权决定换股价格是否向下修正,存在换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触发时,董事会未同意修正换股价格的风险。
  另外,本基金投资的可交换债券及可转换债券换股价格向下修正可能导致质押股票数量少于应交换股票数量,出现质押可供换股股票数量少于应交换股票数量的风险。
  3)可交换债券提前兑付或换股期缩短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可交换债券及可转换债券发生触发或有的赎回条款的情况,则可能导致提前兑付或换股期缩短的风险以及因提前兑付或换股期缩短而影响投资收益的风险。
  4)担保风险
  预备用于可交换债券的股票,通常情况下已质押给受托管理人,用于对债券持有人交换股份和本次债券本息偿付提供担保,但如果由于标的股票价格大幅下降,且债券发行人无法追加质押或提前赎回债券,将导致不能按约定对债券行使担保责任。
  5)发行人集中支付的风险
  若可交换债券及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行使债券或有的回售权,发行人将可能集中支付大额现金,并可能面临集中支付的风险,持有人面临发行人不能偿付的本息的风险。
  6)债券发行人经营风险
  若在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所处的宏观经济、政策、行业环境等方面存在的不可预见或不能控制的客观因素,以及发行人自身的生产经营存在的不确定性,将可能导致发行人自身的盈利及获现能力减弱无法按期支付本息,本基金作为投资者面临一定的偿付风险。
  (8)港股通机制下的投资风险
  1)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业务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2)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将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3)境外市场的风险
  ①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②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此外,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a)香港市场证券交易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每日港股股价波动可能比A股更为剧烈、且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b)只有内地与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的日期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当出现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情形时,香港联合交易所将可能停市,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况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出现内地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c)投资者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内地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d)代理投票。由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提交投票意愿,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9)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
  1)杠杆效应放大风险:本基金通过融资可以扩大交易额度,利用较少资本来获取较大利润,这必然也放大了风险。本基金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既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又得承担新投资股票带来的风险,还得支付相应的利息或费用,如判断失误或操作不当,会加大亏损。
  2)担保能力及限制交易风险:单只或全部证券被暂停融资、本基金账户被暂停或取消融资资格等,这些影响可能给本基金造成经济损失。此外,本基金也可能面临由于自身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融资合同约定的担保要求,且未能及时补充担保物,导致信用账户交易受到限制,从而造成经济损失。
  3)强制平仓风险:本基金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且不能按照约定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由此可能给本基金造成经济损失。
  (10)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11)委托基金服务机构提供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服务的外包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运营服务事项外包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届时因基金服务机构不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资质要求或因服务机构经营风险、技术系统故障、操作失误等,可能使得运营服务事项发生差错,给本基金运营带来风险。
  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人民币1.00元的初始面值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并在少数极端市场情况下存在损失全部本金的风险。
  18、本公告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招商资管睿泽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认购期间基金代码及简称
  基金代码:A类基金份额026956;C类基金份额026957
  基金简称:招商资管睿泽混合发起
  (三)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稳健灵活的投资策略,通过债券投资以期获取平稳收益,并适度参与股票投资以增强回报,在灵活配置各类资产以及严格的风险管理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八)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仅包括全市场的股票型ETF及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不包括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基金中基金、其他可投资基金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全市场的股票型ETF除外))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股票(含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股票型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的投资比例合计为基金资产的10%-3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资产、境内股票型ETF(标的指数成分券全部为A股的ETF)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10%,其中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对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除外),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对于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十一)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二)发售时间安排
  本基金将自2026年6月15日至2026年7月28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
  (十三)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一)认购方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二)认购费率
  (1)通过直销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者多次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由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1)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1)若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若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无认购费用,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5.00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认购份额=(10,000.00+5.00)/1.00=10,005.0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资金利息为5.00元,则可得到10,005.00份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0.50%,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5.00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认购金额=10,000.00/(1+0.50%)=9,950.25元
  认购费用=10,000.00–9,950.25=49.75元
  认购份额=(9,950.25+5.00)/1.00=9,955.25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5.00元,则可得到9,955.25份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无认购费用,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5.00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认购份额=(10,000.00+5.00)/1.00=10,005.0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5.00元,则可得到10,005.00份C类基金份额。
  (四)认购安排
  (1)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含认购费,如有)。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但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如有)和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相关规定。
  (5)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人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五)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根据监管规定开展本基金的直销。直销相关事宜以基金管理人开展前披露的信息为准。
  名称: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5059号前海鸿荣源中心A座25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17-18层
  法定代表人:易卫东
  联系人:郭锐
  传真:0755一82960494
  电话:0755一83082111
  (二)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根据监管规定开展本基金的直销。直销相关事宜以基金管理人开展前披露的信息为准。
  名称: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5059号前海鸿荣源中心A座25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17-18层
  法定代表人:易卫东
  联系人:郭锐
  传真:0755一82960494
  电话:0755一83082111
  (二)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5059号前海鸿荣源中心A座2501
  法定代表人:易卫东
  设立日期:2015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关于核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2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95565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时间: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5059号前海鸿荣源中心A座25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17-18层
  法定代表人:易卫东
  联系人:郭锐
  传真:0755一82960494
  电话:0755一83082111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投资者在各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请遵循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四)登记机构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朱江涛
  联系人:张志斌
  传真:0755-82960794
  电话:0755-83584278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8楼至20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丁媛、胡嘉雯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唐恋炯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联系人:麦嘉颖
  经办会计师:洪锐明、麦嘉颖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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