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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82 证券简称:海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7 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5月19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海阳西路122号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陆信才先生主持。会议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列席9人; 2、董事会秘书王伟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非累积投票议案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3-5、7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详见本公告之“二、(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2、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5,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关联股东陆信才、陈建新、吉增明、王伟、刘荣喜、赣州诚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沈家广、季士标、茆太如。 3、本次会议还听取了《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26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律师:柏德凡、孔莹萍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603382 证券简称:海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8 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 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交易概述 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以现金出资方式向江苏海阳锦纶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阳锦纶”)增资人民币20,067.22万元。本次增资由本公司全额认购,持有海阳锦纶16%股权的少数股东泰州市新滨江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滨江公司”)自愿放弃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年1月3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的《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7)。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二、本次交易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原募投项目“年产10万吨改性高分子新材料项目(一期)”变更为“年产8万吨涤纶高模低缩工业丝项目”,实施主体仍为海阳锦纶,实施方式仍为股东增资。该变更事项已经公司2026年5月19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年4月28日披露的《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公告编号:2026-021)及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27)。 根据项目实际资金需求,经各方协商确定,本次增资总额调整为人民币22,000万元。其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部分以增资款支付当日募集资金专户结息后的实际余额为准(预计不低于20,067.22万元),不足22,000万元的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补足。其中以自有资金增资的金额未达到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标准,无需履行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程序。 本次增资价格以2025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经中联资产评估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编号:中联沪评字〔2026〕75号)确认的每元注册资本对应的净资产评估值为基础,确定为每元注册资本人民币4.40元。增资款中,人民币5,000万元计入海阳锦纶注册资本,其余人民币17,0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本次增资完成后,海阳锦纶注册资本由25,000万元增加至30,000万元,公司持股比例由84%增至86.67%,新滨江公司持股比例由16%降至13.33%。 2026年5月19日,公司与海阳锦纶、新滨江公司在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正式签署了《江苏海阳锦纶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增资涉及的前置条件均已满足,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2)海阳锦纶股东会已批准本次增资及章程修改;(3)新滨江公司已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完成内部决策及国资备案手续,并已取得相关批复文件;(4)各方授权代表已合法签署本协议。 三、增资协议主要内容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26年5月19日在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签署: 甲方: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泰州市海阳西路122号 乙方:江苏海阳锦纶新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泰州医药高新区创汇路2号 丙方:泰州市新滨江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泰州经济开发区滨江工业园疏港路2号 (以上协议方,以下统称为“各方”,单独称为“一方”)。 鉴于: 1. 乙方为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注册资本为25,000万元人民币。 2. 甲方、丙方为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其中甲方持有乙方84%的股权,丙方持有乙方16%的股权。 3. 经乙方2022年年度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同意甲方以首次发行A股股票部分募集资金向乙方增资,丙方放弃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各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增资扩股 1.1 为加快推进海阳锦纶的“年产8万吨涤纶高模低缩工业丝项目”建设,保障项目资金需求,各方同意甲方以现金方式向乙方增资22,000万元。 1.2 本次增资的价格以2025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经中联资产评估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编号:中联沪评字〔2026〕75号)确认的乙方每元注册资本对应的净资产评估值为基础。经各方协商,确定本次增资价格为每元注册资本人民币4.40元。 1.3 基于上述增资价格,甲方本次增资款中,人民币5,000万元计入乙方注册资本,其余人民币17,000万元计入乙方资本公积。 1.4 本协议各方同意,本次增资完成后,乙方注册资本增加至30,000万元人民币,甲方持有乙方86.67%的股权,丙方持有乙方13.33%的股权。 第二条 本次交易的完成 2.1 在下列条件全部得到满足后的3个工作日内,甲方履行支付增资款的义务: (1)甲方本次增资已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甲方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完毕内部决策程序(如需); (2)丙方本次增资已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履行完毕全部内部决策程序及国资审批或备案手续,并已取得有效的批复文件或备案证明(如需); (3)各方授权签署本协议的代表已经合法授权,并签署本协议; (4)乙方股东会已作出决议,批准本次增资及相应的章程修改案; 2.2 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生效且本协议2.1条约定的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或被豁免后3个工作日内,将增资款存入乙方指定账户。 2.3 乙方应在甲方增资款全额到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公司章程等的变更或备案登记)。 2.4 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为“增资完成日”。自增资完成之日起,乙方原股东权益由增资后的全体股东按增资后的股权比例共享。 第三条 股东声明和保证 3.1 甲方声明和保证 3.1.1拥有充分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订立、履行本协议,并已履行了内部的审批与决策程序。 3.1.2 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向乙方缴付增资款。 3.2 丙方声明和保证 3.2.1 同意乙方本次增资,并放弃对本次增资享有的优先认购权。 3.2.2 拥有充分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订立、履行本协议,并已履行了内部的审批与决策程序。 第四条 违约责任 如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其应向遭受损失的一方作出赔偿。但要求赔偿方的任何损失及索赔,应以书面形式向违约方提出,并应附有对引起该损失及索赔的事实及情况的合理而详尽的描述。 第五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5.1 本协议的订立和履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 5.2 各方之间产生与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请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5.3 除有关争议条款外,在争议的解决期间,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继续履行。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的规定终止效力或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效力。 第六条 其它规定 6.1 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6.2 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可由各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3 协议各方对本协议事项,包括协议条款内容应当保密,除向其聘请的专业机构披露,或应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披露的外,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协议内容。 6.4 本协议正本一式叁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次增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系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有利于加快推进“年产8万吨涤纶高模低缩工业丝项目”建设,实现公司“涤纶工业丝一涤纶帘子布”一体化产业布局,保障核心原材料稳定供应,降低对外购依赖及供应链波动风险,提升公司整体盈利能力与抗风险能力。本次增资完成后,海阳锦纶仍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继续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海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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