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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952 证券简称:亚世光电 公告编号:2026-020 |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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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9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交易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越岭路28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JIA JITAO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08,471,6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0044%,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654%(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64,340,000股,其中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400,000股,该等已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下同)。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96,255,2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5708%,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1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2,216,3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336%,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51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56,3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777%,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84%。 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426,4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3%;反对3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7%;弃权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418,3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9%;反对4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1%;弃权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3,0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210%;反对4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547%;弃权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43%。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情况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405,7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2%;反对5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8%;弃权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0,4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601%;反对5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156%;弃权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43%。 4、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426,4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3%;反对3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7%;弃权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1,1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959%;反对3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99%;弃权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43%。 5、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425,3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3%;反对3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7%;弃权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0,0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548%;反对3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209%;弃权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43%。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425,3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3%;反对3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7%;弃权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0,0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548%;反对3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209%;弃权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43%。 7、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关联股东亚世光电(香港)有限公司、JIA JITAO先生、边瑞群女士、林雪峰先生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2,163,2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53%;反对4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15%;弃权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3,2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648%;反对4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109%;弃权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43%。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亚世光电(香港)有限公司、JIA JITAO先生、边瑞群女士、林雪峰先生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2,163,2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53%;反对4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15%;弃权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3,2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648%;反对4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109%;弃权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43%。 9、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415,2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0%;反对4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弃权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9,9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417%;反对4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109%;弃权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74%。 本次会议除审议通过上述各项议案外,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上进行了述职,董事会就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相关情况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涵、荆浩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会议记录人签字的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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