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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5月2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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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94 证券简称:*ST顾地 公告编号:2026-025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本次股东会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6年5月19日(星期二)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鄂州市经济开发区吴楚大道1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文简称“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若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苏孝忠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9人,代表股份226,309,9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736%。(公司股东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承诺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70,447,104股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本公告中的股份比例计算均已剔除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已放弃表决权股份,剔除后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92,637,696股。)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17,185,1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56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6人,代表股份9,12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7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6人,代表股份9,12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7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6人,代表股份9,12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174%。
  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122,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1%;反对17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9%;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3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452%;反对17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10%;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8%。
  2、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122,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1%;反对17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2%;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3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375%;反对17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87%;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8%。
  公司独立董事向股东会分别提交了《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进行了述职。
  3、审议通过《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122,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0%%;反对17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0%;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3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408%;反对17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54%;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8%。
  4、审议通过《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122,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0%%;反对17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0%;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3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408%;反对17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54%;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8%。
  5、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121,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9%;反对17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1%;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3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397%;反对17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65%;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8%。
  6、审议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度薪酬(津贴)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119,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0%;反对17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1%;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3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156%;反对17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06%;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8%。
  7、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万洋集团有限公司和苏孝锋先生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194,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35%;反对17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0%;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3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408%;反对17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54%;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8%。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123,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6%;反对1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4%;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3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572%;反对1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89%;弃权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8%。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069,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6%;反对17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0%;弃权6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8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599%;反对17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54%;弃权6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47%。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067,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27%;反对17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9%;弃权6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8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380%;反对17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73%;弃权6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47%。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067,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27%;反对17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9%;弃权6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8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380%;反对17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73%;弃权6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4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诸烨亮、陈颖
  3、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5月20日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致: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于2026年5月19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经办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6年4月29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9日14:30如期在:湖北省鄂州市经济开发区吴楚大道1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通知》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系统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3人,代表股份217,185,1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562%。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已剔除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已放弃表决权的股份70,447,104股。
  2、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6名,代表股份9,12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7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已剔除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已放弃表决权的股份70,447,104股。
  4、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56人,代表股份9,12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74%。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已剔除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已放弃表决权的股份70,447,104股。
  三、本次股东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会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3、《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度薪酬(津贴)方案》;
  7、《关于2026年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8、《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9、《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关于修订〈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11、《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议案7涉及关联交易,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且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
  本次股东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
  综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本次股东会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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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 晨 陈 颖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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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诸烨亮 律师
  202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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