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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5月2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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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75 证券简称:亚厦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0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议案对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高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5月19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05月19日-2026年05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5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5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沙秀路99号亚厦中心A座12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年度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召集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丁泽成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6年05月14日
  7、本次年度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公司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为1,339,996,498股,其中公司回购股份41,246,404股,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298,750,094股。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53人,合计持有股份751,484,1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621%。
  关联股东亚厦控股有限公司、丁欣欣、张杏娟、丁泽成在审议议案七、议案九时回避表决,共持有710,356,785股。扣除关联股东所持有股份,本次参加议案七、议案九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1,127,3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898%。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35,896,9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6619%。
  关联股东亚厦控股有限公司、丁欣欣、张杏娟、丁泽成在审议议案七、议案九时回避表决,共持有710,356,785股。扣除关联股东所持有股份,本次参加议案七、议案九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5,540,1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07%。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4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587,2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02%,在审议议案七、议案九时回避表决,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91%。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5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1,127,3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67%。在审议议案七、议案九时回避表决,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898%。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51,177,077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1%;反对175,900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弃权131,200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5%。
  (2)《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1,285,177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5%;反对179,000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8%;弃权20,000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0,928,3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161%;反对17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352%;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86%。
  (3)《关于向银行和非银行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8,900,280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62%;反对2,558,797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05%;弃权25,100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4)《关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孙公司之间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8,703,880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00%;反对2,743,497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51%;弃权36,800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8,347,0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2398%;反对2,743,4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6707%;弃权3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95%。
  (5)《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和信托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6,197,982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66%;反对5,131,195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28%;弃权155,000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5,841,1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1468%;反对5,131,1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4763%;弃权15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769%。
  (6)《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0,838,230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33%;反对10,578,147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76%;弃权67,800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0,481,4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4.1147%;反对10,578,1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5.7204%;弃权6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649%。
  (7)《关于确认公司2025年度董事、高管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811,292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14%;反对248,300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37%;弃权67,800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0,811,2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2314%;反对24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037%;弃权6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649%。
  (8)《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1,144,977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9%;反对177,100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弃权162,100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0,788,1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752%;反对17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306%;弃权16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41%。
  (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40,871,592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80%;反对223,800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42%;弃权32,000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0,871,5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780%;反对22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442%;弃权3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78%。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向大会作了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全文内容于2026年4月28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询。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年度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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