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 5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6]14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的主要内容 “2021年至2023年,招商轮船全资子公司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外运集运)存在将部分航次预估收入作为收入确认金额、跨期确认部分航次收入、共同投船和舱位互换业务错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等会计差错。2022年至2023年,中外运集运存在未计提增值税免抵税额对应形成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未将租入的集装箱船及房屋建筑物确认为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等会计差错。受中外运集运上述会计差错影响,公司2021年年报、2022年和2023年半年报、年报披露的财务报告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中相关事项,将深刻反思,认真汲取教训,强化公司内部管控与规范治理,严格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及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该《决定书》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