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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273 证券简称:嘉化能源 公告编号:2026-024 |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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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5元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年4月30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关于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为:按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时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22日)的总股本1,311,309,122 股为基数,扣除回购专户中的股份15,000,000 股,即以1,296,309,12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0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不超过324,077,280.50元(含税)。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后,公司的股份总数不变。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送转,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①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296,309,122 股×0.25元)÷1,311,309,122股≈0.2471元。 ②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总股本,公司本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471)÷(1+0)。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嘉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2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2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2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25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3-85580699 0573-85585166 特此公告。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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