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5月18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集贤路1-9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大兵先生因公未能现场出席会议,经半数董事推举,由董事李胜迎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列席9人; 2、董事会秘书汤业峰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并实施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01、议案名称:《关于确认董事长、总经理张大兵先生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02、议案名称:《关于确认董事、副总经理李胜迎先生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03、议案名称:《关于确认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汤业峰先生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04、议案名称:《关于确认董事沈健增先生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05、议案名称:《关于确认董事陈道金先生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06、议案名称:《关于确认职工董事郁万中先生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07、议案名称:《关于确认董事、副总经理张树明先生(已离任)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08、议案名称:《关于确认独立董事熊守春先生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09、议案名称:《关于确认独立董事陈晨先生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10、议案名称:《关于确认独立董事钱运华先生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01、议案名称:《关于新增〈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02、议案名称:《关于新增〈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非累积投票议案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2、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5.01、议案5.02、议案5.03、议案5.05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5.01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张大兵、淮安集智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淮安集才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淮安集礼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有的25,463,724股份不计入;议案5.02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李胜迎所持有的389,808股份不计入;议案5.03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淮安集鑫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有的1,111,620股份不计入;议案5.05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江苏疌泉成达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所持有的4,088,250股份不计入; 4、本次股东会还听取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度薪酬方案和公司独立董事针对2025年度履职情况作《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范瑞琪、丁忆童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未审议表决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