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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5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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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301 证券简称:尚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6-052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2日以及2026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刊登的《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和《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25年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
  2、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8日(星期一)14:45。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现场会议地点:石家庄市无极县北苏镇无极经济开发区尚太科技办公楼会议室
  (五)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84人,代表股份133,429,0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6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97,119,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38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1人,代表股份36,309,5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22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1人,代表股份23,772,6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79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7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9人,代表股份21,980,1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79%。
  公司董事长欧阳永跃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以通讯或现场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3,383,8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1%;反对3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4%;弃权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3,727,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99%;反对3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4%;弃权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7%。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3,383,1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6%;反对3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9%;弃权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3,726,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69%;反对3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4%;弃权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7%。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3,384,7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8%;反对3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9%;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3,728,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37%;反对3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5%;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9%。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3,386,8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4%;反对3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2%;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3,730,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25%;反对3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2%;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981,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2%;反对4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5%;弃权1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3,709,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63%;反对4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60%;弃权1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7%。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同时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3,384,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3%;反对3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3%;弃权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3,727,6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07%;反对3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6%;弃权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7%。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1,857,3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21%;反对1,563,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18%;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201,0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888%;反对1,563,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768%;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5%。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增加2026年度公司、子公司及孙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3,367,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5%;反对4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0%;弃权1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3,710,6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92%;反对4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64%;弃权1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4%。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宋沁忆律师、郜梦晗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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