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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5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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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能特 公告编号:2026-036
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出具《关于放弃表决权的声明》
《关于不谋求控股股东地位的声明》暨权益变动
的提示性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东邓海雄先生、广州市海塑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个人独资)、陈烈权先生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提示:
  1、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能特科技”)控股股东湖北荆江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江实业”)与5%以上股东邓海雄先生于2025年5月16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有效期至2026年5月16日止。公司目前收到邓海雄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市海塑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个人独资)(以下简称“广州海塑”)2026年5月15日分别出具的《关于放弃表决权的声明》,以及5%以上股东陈烈权先生同日出具的《关于不谋求控股股东地位的声明》。
  2、公司股东邓海雄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海塑自2026年5月17日起至2027年5月16日止,自愿、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持有的公司股份178,674,857股、13,615,006股的表决权,合计192,289,863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7.77%)。
  3、公司控股股东荆江实业与邓海雄先生、广州海塑原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支配表决权的总股份为530,752,963股,占比为21.44%。自2026年5月16日起,公司控股股东荆江实业与邓海雄先生、广州海塑不再是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荆江实业持有公司338,463,100股股份,占比为13.67%。
  4、公司股东陈烈权先生声明,不谋求能特科技控股股东地位及实际控制人地位,声明有效期至2027年5月16日。
  5、本次权益变动不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稳定,亦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荆江实业仍为公司控股股东,荆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5%以上股东邓海雄先生于2025年5月16日与荆江实业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其持有的178,674,857股股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7.22%)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荆江实业行使,有效期至2026年5月16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17日已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与部分股东续签表决权委托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58)。
  鉴于表决权委托期限到期,为支持公司实现稳定健康发展,邓海雄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海塑2026年5月15日分别出具《关于放弃表决权的声明》,自2026年5月17日起至2027年5月16日止,自愿、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持有的公司股份178,674,857股、13,615,006股的表决权,合计192,289,863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7.77%)。
  5%以上股东陈烈权先生于2026年5月15日出具《关于不谋求控股股东地位的声明》,不谋求能特科技控股股东地位及实际控制人地位,声明有效期至2027年5月16日。
  二、邓海雄先生、广州海塑出具《关于放弃表决权的声明》的主要内容
  (一)邓海雄先生的声明
  本人邓海雄,系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截至本声明出具之日,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78,674,8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2%。
  鉴于本人与湖北荆江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已于2026年5月16日到期终止,为保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维持公司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发展,本人谨此郑重声明如下:
  自2026年5月17日起至2027年5月16日止,本人自愿、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178,674,857股的表决权。
  本声明项下放弃表决权不影响本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所持股份享有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收益权、知情权等。
  (二)广州海塑的声明
  本企业广州市海塑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以下简称“本企业”),系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截至本声明出具之日,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13,615,0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5%。
  鉴于本企业的唯一投资人邓海雄先生与湖北荆江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已于2026年5月16日到期终止,双方未续签,且邓海雄先生已出具《关于放弃表决权的声明》,放弃其直接持有的公司178,674,857股股份的表决权。为保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维持公司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发展,本企业谨此郑重声明如下:
  自2026年5月17日起至2027年5月16日止,本企业自愿、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持有的公司股份13,615,006股的表决权。
  本声明项下放弃表决权不影响本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所持股份享有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收益权、知情权等。
  三、陈烈权先生出具《关于不谋求控股股东地位的声明》的主要内容
  本人陈烈权,系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截至本声明出具之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232,163,8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38%。
  为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本人谨此郑重声明如下:
  (一)自本声明出具之日起,本人确认不谋求能特科技控股股东地位及实际控制人地位。本人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单独或与任何第三方共同谋求对公司的实际控制。
  (二)本人不会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一致行动关系的方式扩大本人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
  本声明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7年5月16日。在声明有效期内,本人不会以任何方式撤销或变更本声明项下的承诺。
  四、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相关股东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荆江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为530,752,963股,占比为21.44%,邓海雄先生与荆江实业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有效期至2026年5月16日止。邓海雄先生与荆江实业不再存在表决权委托关系,不再是荆江实业的一致行动人;广州海塑由邓海雄先生100%持股,与邓海雄先生是一致行动人,也不再是荆江实业的一致行动人。
  为支持公司实现稳定健康发展,邓海雄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海塑分别出具《关于放弃表决权的声明》,陈烈权先生出具《关于不谋求控股股东地位的声明》。本次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
  注:1、百分比计算结果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系由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所造成存在误差;
  2、上表中的“持股比例”以当前公司总股本2,475,626,790股计算。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不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荆江实业仍为公司控股股东,荆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本次权益变动后,邓海雄先生、广州海塑不再是公司控股股东荆江实业的一致行动人,相关方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规定。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三)项、《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的相关规定,邓海雄先生与荆江实业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于2026年5月16日到期终止后,荆江实业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仍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荆州市国资委仍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七、备查文件
  1、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邓海雄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海塑于2026年5月15日出具的《关于放弃表决权的声明》;
  3、陈烈权先生于2026年5月15日出具的《关于不谋求控股股东地位的声明》;
  4、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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