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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5月18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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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3036 证券简称:泰坦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7
债券代码:127096 债券简称:泰坦转债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泰坦大道99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宥融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158,379,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2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156,792,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91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1,587,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4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1,999,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4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12,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1,587,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41%。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8,37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3%;反对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弃权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1,99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50%;反对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0%;弃权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8,37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3%;反对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弃权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1,99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50%;反对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0%;弃权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8,37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0%;反对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弃权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1,99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50%;反对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0%;弃权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8,37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0%;反对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弃权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1,99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50%;反对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0%;弃权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8,37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3%;反对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弃权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1,99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50%;反对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0%;弃权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8,3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反对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1,99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50%;反对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0%;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8,37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1,99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50%;反对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0%;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董事薪酬,会上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因此本次股东会参加本议案投票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999,800股。
  总表决情况:同意1,99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50%;反对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0%;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1,99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50%;反对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0%;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8,37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1,99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50%;反对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0%;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金晶、丁宇宇。
  3、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金晶律师和丁宇宇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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