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结执行;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诉讼标的额为7,297.64万元(原始评估出资额)。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目前,该诉讼执行程序已裁定终结,但不排除后续申请执行人重新申请执行的可能性,该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以最终年报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原告:湖北合悦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悦升公司”“原告”)。法定代表人:罗立贵 被告: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法定代表人:周爱强 第三人:武汉市汉金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金堂公司”“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叶宏森 本次诉讼基本情况:合悦升公司因与公司及汉金堂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确认被告未履行其作为汉金堂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 2、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出资义务,将证号为WP国用(2000)字第150号、WP国用(2000)字第1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土地权属登记至汉金堂公司名下,并承担相关税费; 3、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履行出资义务,办理其以实物出资的索道大厦变更登记至汉金堂公司名下所需要的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关税费,确保汉金堂公司能够依法取得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证》; 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及实现权益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含但不限于鉴定费、保全费、公告费、差旅费、送达费、评估费、拍卖费、产权过户费等)。 2024年3月,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鄂0192民初3153号),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案涉WP国用(2000)字第150号、WP国用(2000)字第1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第三人武汉市汉金堂投资有限公司名下; 2、驳回原告湖北合悦升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本案案件受理费406,6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公司于2024年7月30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本案二审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6,682元,由上诉人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24年9月30日,终审判决六十日执行期满,公司尚未就诉讼事宜与原告取得和解,并仍在积极推进该事项的妥善处理。 2024年12月26日,公司收到合悦升公司委派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发出的《律师函》,要求公司在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30日内,应依据[2023]鄂0192民初3153号《民事判决书》、[2024]鄂01民终6960号《民事判决书》,将案涉WP国用(2000)字第150号、WP国用(2000)字第1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武汉市汉金堂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若公司不能按照以上通知内容履行义务,合悦升公司将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5年6月20日,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发来的《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报告令》((2025)鄂0192执3794号),函告公司: 1、履行(2024)鄂01民终6960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本案执行费。 以上情况,具体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于2023年3月25日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3)、2024年3月8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4)、2024年8月1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9)、2024年9月30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26)、2024年12月28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36)、2025年6月24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7)。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鄂0192执3794号之三。具体情况如下: 执行过程中,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向武汉市硚口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上述部门回函表示“该地块存在大面积未批先建的建筑;同时发现少量被要求拆除的建筑,至今未落实拆除。”“建议待对未批先建、未按要求拆除等行为依法处理完毕后,再办理协助执行手续”。 另外在执行过程中,关于案涉土地上的汉江索道北岸站房(7一8层)房屋及两部电梯,武汉园林绿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出其系该房屋和电梯的所有权人,申请执行人仅享有土地使用权和其他楼层权利,故请求撤销对裁定书中涉及到的北岸站房(7一8层)房屋及两部电梯的执行裁定。 法院认为其已向有关行政部门送达执行裁定书要求协助办理过户登记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及目前已有案外人对土地上的建筑物权属提出争议且案涉土地上的建筑亦无权属证书,故目前不符合办理土地权属转移登记的法律规定。基于目前的客观现状,本案不符合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鄂01民终6960号判决书的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事项外,公司无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一般诉讼、仲裁情况详见公司定期报告中的相关章节以及2025年6月24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7)中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情况。 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主要系合同纠纷,涉案总金额约3,434.6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2.35%,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及其他应注意事项 截至目前,该诉讼执行程序已裁定终结,但不排除后续申请执行人重新申请执行的可能性,该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以最终年报审计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实际执行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