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标题导航 |
 |
|
|
|
|
|
|
|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
|
|
|
证券代码:000488 200488 证券简称:ST晨鸣 ST晨鸣B 公告编号:2026-030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已于2026年3月3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香港商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于2026年3月30日披露于香港联交所网站(http://www.hkex.com.hk)。 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不存在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5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2026年5月15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采用互联网投票的时间:2026年5月15日9:15一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寿光市农圣东街2199号公司研发中心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姜言山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的总体情况: 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于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934,556,200股(因未满足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而已由公司回购但尚未办理完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过户及注销手续的6,900,000股A股限制性股份,不计入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实际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代理人)共4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23,500,3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7.8392%。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境内上市股份股东(代理人)共40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9,251,0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0191%。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20,163,6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178%。 (2)通过网络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0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3,336,7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14%。 概没有赋予持有人权利可出席本2025年度股东会但只可于会上表决反对决议案的公司股份。 其中: 1、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代理人)404人,代表股份474,201,888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7.8964%。 2、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股东出席情况: B股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41,432,312股,占公司B股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8654%。 3、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出席情况: H股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7,866,133股,占公司H股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4889%。 公司所有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核数师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作了2025年度述职报告。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述十三项普通决议案(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和三项特别决议案(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详细表决情况请见本公告后所附《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议案表决结果统计表》,内容如下: 普通决议案十三项 1、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25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3、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超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5、关于2025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6、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8、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分配及2026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9、关于购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10、关于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11、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年度敞口授信额度的议案 12、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13、关于开展设备融资业务的议案 特别决议案三项 14、关于2026年度预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15、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16、关于发行新股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根据《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公司委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股东会点票的监察员。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小琳、王澜铮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中国境内法律要求的相关法定程序,符合中国境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