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32026003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4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近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6]2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侯志平先生: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科数字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本局调查完毕,本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本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电科数字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上海柏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飞电子)为电科数字全资子公司。2025年12月17日15时33分、2025年12月31日17时45分,电科数字在上证e互动平台先后发布两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称“在卫星互联网领域,柏飞电子主要提供星载高性能计算、AI智算及射频传输三类产品”,“在卫星互联网领域,柏飞电子已成功构建了全国产化的解决方案”。2025年12月18日13时44分、13时47分,以及2025年12月30日11时18分,电科数字在上证e互动平台针对投资者提问作出回复,称“在卫星互联网领域,柏飞电子主要提供星载高性能计算、AI智算及射频传输三类产品”。 电科数字所称在卫星互联网领域提供的三类产品,实际系柏飞电子为客户开展特定研究提供的产品,后续发展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产品收入占公司整体业务比重不足0.1%。柏飞电子交付的产品中,软件不涉及卫星互联网核心应用层软件,硬件选型、设计主要由客户负责,相关技术成果归属客户。电科数字所称已成功构建了全国产化的解决方案系指柏飞电子交付的产品中使用了国产化元器件,与卫星互联网领域的解决方案存在较大差距。电科数字未准确、完整披露柏飞电子在相关产品开发中的实际参与情况、产品所处开发阶段、产品收入占比较低、后续发展存在不确定性等情况,致使或者可能致使投资者作出错误判断,具有误导性。 2026年1月13日,电科数字披露《关于股票交易风险提示公告》,对相关事项进行补充披露。 上述涉嫌违法事实,有上证e互动平台相关内容、询问笔录、相关协议、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电科数字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误导性陈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电科数字时任董事会秘书侯志平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负责审批案涉信息的发布,但未能勤勉尽责审核涉及市场热点的信息,为电科数字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拟决定: 一、对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罚款; 二、对侯志平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定,就本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本局复核成立的,本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本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相关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上海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