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5月15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会议室(四川省德阳市珠江东路99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王晖球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列席8人,董事长韩晓军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其他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聘任公司2026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6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关于制定《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非累积投票议案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的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 2.本次会议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3、4、5、6,均获得通过。 3.本次会议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4,涉及的相关股东均已回避表决,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允薇、谷雨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