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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5月1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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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05 证券简称:ST德豪 编号:2026一23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股东北京风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北京风炎臻选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2025年12月20日,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北京风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北京风炎臻选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北京风炎”)、北京领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瑞投资”)、北京领瑞益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瑞益信”)与股东蚌埠鑫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蚌埠鑫睿”)、王晟于2024年6月21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协议解除后,股东北京风炎、领瑞投资、领瑞益信的董事均为张波涛先生,且上述股东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股东北京风炎、领瑞投资、领瑞益信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截至公告披露日,北京风炎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及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2,201,9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2.98%,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3%。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合计减持不超过17,400,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99%,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1%;通过大宗交易合计减持不超过34,801,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1.99%,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2%。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北京风炎出具的《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1、减持主体:北京风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北京风炎臻选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北京风炎及其一致行动人领瑞投资、领瑞益信不是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控制人。
  注:北京风炎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且董事张波涛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减持主体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减持主体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拟减持原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
  2、拟减持股份来源: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取得的股份。
  北京风炎合计持有公司股票123,283,957股。其中,通过大宗交易取得20,084,100股,通过集中竞价取得103,199,857股。
  本次北京风炎计划优先减持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取得的公司股份。
  3、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北京风炎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及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2,201,9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2.98%,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3%。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合计减持不超过17,400,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99%,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1%;通过大宗交易合计减持不超过34,801,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1.99%,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2%。
  若在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
  5、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2026年6月6日至2026年9月5日)进行减持,在减持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实施减持。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7、本次拟减持事项不存在与北京风炎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不一致情形。
  8、北京风炎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禁止减持的情形。
  三、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在减持期间内,北京风炎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等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大宗交易受让公司本次减持股份的,受让主体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公司股份。
  3、公司股东北京风炎、领瑞投资、领瑞益信与股东蚌埠鑫睿、王晟在2024年6月21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于2025年12月20日到期后解除。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方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大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4、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督促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规减持,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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