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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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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86 证券简称:海南高速 公告编号:2026-030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近日收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出具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函》,太平洋证券原委派涂业峰先生、周照女士、李曙湘先生、王敦万先生担任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项目(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现涂业峰先生、王敦万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本次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变动后,太平洋证券原委派的周照女士、李曙湘先生将继续担任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本次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变更不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5月16日 证券代码:000886 证券简称:海南高速 公告编号:2026-028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0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5号海南大厦42层第一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陈泰锋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11人,代表股份276,085,23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7.92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64,192,23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6.7177%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09人,代表股份11,893,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202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10人,代表股份17,573,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77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68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574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09人,代表股份11,893,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2027%。 (三)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0,797,7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848%; 反对5,25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21%; 弃权36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同意12,28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6456%; 反对5,25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3429%; 弃权3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115%。 审议结果:通过。 2、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093,1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918%; 反对4,95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42%; 弃权3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同意12,58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5922%; 反对4,95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1887%; 弃权3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91%。 审议结果:通过。 3、2025年年度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080,7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873%; 反对4,96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87%; 弃权3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同意12,56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5271%; 反对4,96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2593%; 弃权3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91%。 审议结果:通过。 4、关于2025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0,45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599%; 反对5,57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79%; 弃权61,4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同意11,940,5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9483%; 反对5,57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7020%; 弃权61,4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96%。 审议结果:通过。 5、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0,49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751%; 反对5,5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20%; 弃权63,3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同意11,982,5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1873%; 反对5,52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4522%; 弃权63,3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04%。 审议结果:通过。 6、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0,48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706%; 反对5,54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71%; 弃权61,5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同意11,970,0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1162%; 反对5,54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5336%; 弃权61,5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02%。 审议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吉生、马文文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主持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与会董事签署的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16日 关于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贵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和主持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贵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贵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定于2026年5月15日(星期五)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会议审议事项,贵司于2026年4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相关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于2026年5月15日14:30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5号海南大厦42层第一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贵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截至2026年5月8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311人,代表股份合计276,085,23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7.9204%。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证券事务部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人,所代表股份共计264,192,2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7177%。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09人,代表股份11,89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027%。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310人,代表股份17,57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1.7772%。其中现场出席1人,代表股份5,68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744%;通过网络投票309人,代表股份11,89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027%。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2025年年度报告; 4、2025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6、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上述议案采用非累计投票提案方式,由公司对中小股东进行单独计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上述议案公司董事会已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会议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会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共六项,表决结果如下: ■ ■ ■ ■ ■ ■ 根据表决情况,以上议案已获得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主持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所盖章及律师签字区域) 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李元宝(签字) 经办律师: 任斌(签字) 经办律师: 马文文(签字) 2026年5月15日 证券代码:000886 证券简称:海南高速 公告编号:2026-029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 标的资产完成过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现金支付方式购买海南省交投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持有的海南省交控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控石化”)51.0019%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控石化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次收购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因交易对方为公司控股股东海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涉及公司发行股份,不存在因本次交易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不构成重组上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经全部办理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交易对价支付情况 根据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款分两期支付: 第一期:公司应于《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交易对方支付交易价款的80%(即人民币37,340,087.10元); 第二期:公司应于《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向交易对方支付交易价款的20%(即人民币9,335,021.78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向交易对方支付第一期交易价款。 (二)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交控石化51.0019%股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交易对方已将标的资产过户至公司名下,交控石化已就本次标的资产过户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标的资产已交割完成。至此,本次交易涉及购买资产的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本次变更完成后,公司直接持有交控石化51.0019%股权。 (三)证券发行登记情况 本次交易价款以现金形式支付,不涉及证券发行。 (四)交控石化过渡期间审计及实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交控石化过渡期损益专项审计工作已完成,过渡期间交控石化未出现亏损情形,相关损益处理安排已按照协议约定执行完毕,交易双方对过渡期损益的处理结果无异议。 (五)债权债务处理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控石化仍为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其全部债权债务仍由交控石化享有和承担,不涉及债权债务的处置或转移事项。 二、本次交易的相关后续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的相关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一)本次交易的剩余股权转让款尚待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 (二)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尚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承诺事项; (三)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本次交易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中介机构关于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关于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已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市公司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按进度支付交易对价;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 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期间,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不存在因本次交易而发生调整的情况;标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更换或调整,标的公司已完成本次交易相关董事、监事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 5、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6、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方已签署的各项协议及作出的相关承诺事项已切实履行或正在履行,不存在违反协议约定或承诺的情形; 7、在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法律顾问关于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法律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已成就,本次交易已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 2、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已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上市公司已合法拥有标的资产;本次交易对价的支付已按照相关协议约定的支付时点相应履行,本次交易不涉及标的公司债权债务的转移; 3、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出现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信息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情形; 4、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标的公司已完成董事、监事的更换,该等更换均已履行了相应法定程序; 5、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6、交易协议各方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况,交易相关各方均正常履行其在本次交易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发生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7、在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按照已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备查文件 (一)《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 (二)《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三)《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四)标的资产过户的相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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