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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5月1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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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282 证券简称:三联锻造 公告编号:2026-029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二)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国奉先生
  (三)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5日(星期五)14:30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井山路20号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六)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七)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5人,代表股份165,989,7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707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44,02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21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7人,代表股份21,965,6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2%。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9人,代表股份488,7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6人,代表股份485,4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5%。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968,1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0%;反对1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弃权6,04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7,2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915%;反对1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11%;弃权6,04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74%。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959,6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9%;反对23,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4%;弃权6,26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8,6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427%;反对23,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50%;弃权6,26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24%。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2026年中期现金分红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967,9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9%;反对1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弃权6,26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7,0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465%;反对1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11%;弃权6,26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24%。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鉴于本议案涉及孙国奉先生、张一衡先生的薪酬,出于谨慎性原则,孙国奉先生、张一衡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孙国敏先生、孙仁豪先生,以及孙国奉先生作为授权代表人的芜湖三联控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本议案回避表决,以上关联股东合计持有的144,020,800股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936,6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30%;反对25,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6%;弃权6,46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6,4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926%;反对25,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42%;弃权6,46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33%。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967,9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9%;反对1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弃权6,26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7,0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465%;反对1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11%;弃权6,26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24%。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967,9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9%;反对1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弃权6,26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7,0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465%;反对1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11%;弃权6,26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24%。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965,2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3%;反对1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弃权6,26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4,3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941%;反对1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35%;弃权6,26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24%。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967,9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9%;反对1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弃权6,26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7,0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465%;反对1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11%;弃权6,26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24%。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957,6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7%;反对25,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弃权6,26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6,6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335%;反对25,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42%;弃权6,26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24%。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罗元清、凌凤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芜湖三联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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