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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5月1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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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5月15日召开。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股票上市运作》《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6年4月22日召开的第八届第十五次会决议召集的。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4月23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登了《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称《公告》),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及登记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经审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5日下午14:30在辽宁华锦商务酒店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15:00。
  网络投票时间安排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起止时间与公司的公告相一致。
  3、会议由公司董事许晓军先生主持。贵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434,648,20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7.17%。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公司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73人,代表公司股份18,241,6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4%。
  3、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175人,代表股份452,889,87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8.32%。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的身份和资格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核查确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所列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投票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统计结果。投票活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公告》中所列“《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报告》的议案,”因涉及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北方华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上述议案因未达到出席会议其他股东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该议案没有获得通过。《公告》中所列其他议案均以出席会议股东具有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七、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高孟非
  律 师 齐 群
  律 师 王 嘉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059 证券简称:华锦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8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提案3.00审议未通过。
  2.本次股东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年05月15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5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5月1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6年05月08日。
  3.会议召开地点:辽宁华锦商务酒店会议室。
  4.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许晓军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175人,代表股份数量452,889,8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8.32%。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公司股份434,648,2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17%;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73人,代表公司股份18,241,6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4%。
  2.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
  3.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齐群律师、王嘉律师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00 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449,520,0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26%;反对3,310,1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73%;弃权5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1%。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5,074,6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73%;反对3,310,1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95%;弃权5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2%。
  本议案审议通过。
  2.00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49,487,0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25%;反对3,353,2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74%;弃权4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1%。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5,041,6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55%;反对3,353,2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18%;弃权4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
  本议案审议通过。
  3.00 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报告
  本议案属关联交易,出席会议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7,328,7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39.73%;反对11,066,2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60.00%;弃权4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27%。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328,7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03%;反对11,066,2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00%;弃权4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
  本议案审议未通过。
  4.00 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449,520,8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26%;反对3,28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73%;弃权8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2%。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5,075,4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73%;反对3,28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82%;弃权8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5%。
  本议案审议通过。
  5.0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为:同意449,490,6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25%;反对3,33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74%;弃权6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2%。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4,996,4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57%;反对3,33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06%;弃权6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7%。
  本议案审议通过。
  6.00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49,490,6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25%;反对3,33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74%;弃权6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2%。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5,045,2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57%;反对3,33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06%;弃权6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7%。
  本议案审议通过。
  7.00 董事会关于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449,469,4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反对3,352,8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74%;弃权6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1%。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5,024,0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46%;反对3,352,8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18%;弃权6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7%。
  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齐群、王嘉。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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