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代码:002997 证券简称:瑞鹄模具 公告编号:2026-021 |
|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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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公告中的百分比均保留四位小数,若各分项数值之和、合计数值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柴震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4日(星期四)14:3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6 年5月14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下午15:00。 6.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共173人,代表股份88,641,50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2.3471%。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2人,代表股份59,783,1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8.5604%。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71人,代表股份28,858,40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3.7867%。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情况 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171人,代表股份1,987,70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9496%。 3.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553,8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1%;反对64,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3%;弃权2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900,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900%;反对64,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80%;弃权2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2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558,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1%;反对66,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6%;弃权1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904,4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113%;反对66,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84%;弃权1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03%。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565,4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2%;反对58,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5%;弃权1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911,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736%;反对58,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61%;弃权1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03%。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762,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47%;反对73,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49%;弃权2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4%。 股东芜湖宏博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票数为59,779,1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888,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863%;反对73,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07%;弃权2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31%。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552,8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0%;反对65,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4%;弃权2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899,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397%;反对65,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83%;弃权2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2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552,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93%;反对64,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3%;弃权2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898,4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095%;反对64,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80%;弃权2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25%。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550,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8%;反对65,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4%;弃权2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896,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988%;反对65,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83%;弃权2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29%。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558,1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0%;反对58,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5%;弃权2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904,3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063%;反对58,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61%;弃权2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75%。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九)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541,1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68%;反对73,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0%;弃权2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887,3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511%;反对73,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07%;弃权2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83%。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王文豪律师、车继晗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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