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和《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内部进行公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1. 公示内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 2. 公示时间:2026年4月29日至2026年5月8日; 3. 公示方式:公司公告栏张贴; 4. 公示结果:截至公示期满,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公示的相关内容提出任何异议。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本次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本次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相关文件。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对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及核查结果,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激励对象均为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