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6年05月1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059 证券简称:云南旅游 公告编号:2026-014
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终局裁决。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旅游”或“公司”)全资企业华侨城(深圳)文化旅游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院”)为仲裁申请人及反请求的被申请人。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企业设计院就永州湘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州湘源”)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事宜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仲”)提起仲裁,仲裁案件金额为151,415,427.36 元(其中:前期费含创意设计费、项目管理费、品牌输入费 100,000,000元;室内设备进度款49,105,000元,以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1,810,427.36元;各项实现债权的费用暂计为500,000元),中国贸仲于2025年4月3日受理此案并出具《仲裁通知》。
  2025年7月21日,设计院收到《DP20250470号项目总承包合同争议案反请求受理通知》(〔2025〕中国贸仲京字第070099号),中国贸仲决定受理永州湘源提出的反请求申请,涉案金额为187,298,084.75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全资公司提起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9)和2025年7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全资公司仲裁进展的公告》(2025-042)。
  二、本次仲裁的裁决情况
  设计院于近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978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仲裁当事人
  仲裁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以下统一简称“申请人”):华侨城(深圳)文化旅游设计有限公司
  仲裁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以下统一简称“被申请人”):永州湘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二)裁决事项
  1.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前期费人民币32,700,000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室内设备进度款人民币11,878,44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以人民币11,878,440元为基数向申请人支付自2024年5月6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保全保险费人民币20,000元。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0,000元。
  5.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00,000元。
  6.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7.驳回被申请人除第5项律师费以外的全部仲裁反请求。
  8.本案本请求仲裁费人民币1,047,867元,由申请人承担65%,即人民币681,113.5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35%,即人民币366,753.45元。本案本请求仲裁费已与申请人预缴的等额仲裁预付金相冲抵,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366,753.45元,以补偿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本案反请求仲裁费人民币1,370,829元,由申请人承担10%,即人民币137,082.9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90%,即人民币1,233,746.10元。本案反请求仲裁费已与被申请人预缴的等额仲裁预付金相冲抵,故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37,082.90元,以补偿被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
  以上各项应付金额折抵后被申请人应付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其他情况说明
  (一)根据裁决书显示,仲裁庭认为双方当事人及项目所在地的永州市政府和有关政府部门就包括创意设计费在内的前期费用为不超过200,000,000元均达成过一致,永州湘源在对设计院《询证函》的回复中亦已认可合同价款中包括180,000,000元的创意设计费。仲裁庭认定,设计院已经完成了项目创意设计工作,永州湘源应当向设计院支付相应的前期费中的创意设计费。同时,考虑到双方确在合同中约定最终结算金额需经财政评审认定,且由于合同中并未约定创意设计费的具体评审的审核依据和标准,故仲裁庭对设计院主张的剩余创意设计费酌情支持70%。该项对应裁决系在事实依据确定的基础上,支持了本公司主张的部分金额(含创意设计费、品牌输入费)。
  (二)仲裁庭考虑到双方就室内设备进度款部分尚未进行最终的结算,酌情采用室内设备预算评审价格作为计算室内设备费进度款的依据。同时,仲裁庭亦说明:仲裁庭酌情采用室内设备预算评审价格作为计算室内设备进度款的依据,并非是已认定室内设备预算评审价格就等同于本案项目中室内高科技设备的最终结算价格。双方对此有争议的,可另行协商确定或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另行主张。即该部分权益的最终实现路径依然存在,公司将在项目结算时对上述项目费用进行主张。
  (三)鉴于案涉《永州华侨城卡乐文化旅游项目EPC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总金额上限为10亿元,而本次裁决所涉的创意设计费以及室内设备进度款仅为其中组成部分,其他未获支持的差额,后续在合同总金额范围内仍存在通过协商或结算予以实现的可能。
  (四)本次仲裁结果将会对公司财务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
  公司将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并及时披露后续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978号〕。
  特此公告。
  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14 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