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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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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38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41,319,475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87.18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602,231,830.50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317,677,388.48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284,554,442.02元。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截至2022年9月6日公司此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企业首次发行股票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201281号)。 三、保荐工作概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担任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智造”或“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人,负责华大智造的持续督导工作。根据相关规定,保荐人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至2025年12月31日止,保荐人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对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人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华大智造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华大智造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人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对于公司发行上市阶段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保荐代表人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警示 2022年7月26日,发行人取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同意注册批复。8月5日,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联合竞买土地及合作建设的议案》,拟使用自有资金出资与关联方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竞买地块及地上构筑物及项目合作开发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4.41亿元,其中发行人投资总额不超过14亿元,所占份额约37.40%。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所涉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10.5亿元。8月31日,发行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9月9日,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在此期间,发行人从未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告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也未在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进行披露,直到9月23日披露《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联合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的公告》,才提及有关情况。对于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上交所于2023年1月12日对公司及保荐代表人予以监管警示,并对保荐人出具监管工作函。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主要整改情况如下:(1)加强对相关法规的学习,准确理解关联交易发生的定义及上市申请文件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尽职履行保荐责任,并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联合体企业在后续建设阶段独立与相关第三方签署有关协议,独立进行资金支付及核算,避免发生资金代付、垫付等情况,确保关联方之间不会发生资金往来。对于发行人及其他联合体企业共同与供应商已签署或即将签署的相关合同,督促发行人积极主动与其他联合体企业、本次合作开发项目的施工总承包方、供应商等沟通确认,对相关合同进行拆分,由发行人单独与供应商进行合同签署,独立进行资金支付及核算,进一步减少本次合作开发项目中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3)同发行人建立长效学习机制,加强相关责任人员对相关制度的理解与学习,确保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有效运作与执行。保荐人已于2023年1月向上交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发行人在前述基础上积极整改,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加强业务规则学习,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 (二)对于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因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警示 2023年4月25日,年审会计师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关于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公司2022年与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往来,主要系公司为相关关联方代垫电费、房租等款项,发生额合计为1,480.78万元,截至2022年年末余额为320.69万元。另经查实,华大智造该类关联资金往来在上市前即已存在,在发行上市审核阶段未按承诺整改到位。其中,2020年10月至12月为关联方代垫款项发生额653.46万元,年末垫付余额233.18万元;2021年为关联方代垫款项发生额1,834.11万元,年末垫付余额112.95万元。综上,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代垫电费、房租等款项,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此外,公司未全面履行其在发行上市审核阶段的相关整改承诺,就其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未整改到位。2023年5月,上交所在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中对前述予以关注。2023年8月,上交所对公司与时任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汪建、时任总经理牟峰、时任财务总监刘波与时任董事会秘书韦炜予以监管警示,并对保荐人与保荐代表人予以口头警示。 保荐人已就相关事项督促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督促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完善及有效实施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按照三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进一步按照监管要求严格规范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公司整改情况如下:截至2023年4月末,公司已收回全部代垫款项。此外,为解决代垫租金问题,自2023年5月开始,相关关联方已向公司预付当季度应结算的租金水电等费用;为解决代垫电费问题,部分关联方已搬离公司所处的深圳市盐田区北山工业区11栋办公楼,并已向供电局申请电表分拆,实现公司与关联方的用电独立计量、独立缴费。同时,公司已进一步梳理与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强化制度执行,从业务源头抓起,加强资金使用审批,防止违规操作、资金占用等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发生。公司加强内部审计建设,为防止发生资金占用,内审部门及财务部门密切关注和跟踪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情况,定期核查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明细,对预计发生的关联方业务往来事项及时向董事会汇报,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对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保荐人认为,除本保荐总结报告书之“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所列相关情况外,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就本保荐总结报告书之“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所列相关情况,公司已经进行了相应整改。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华大智造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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