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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5月1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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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26-015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3日(星期三)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路588号)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高劲松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1人,代表股份112,766,3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860%。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99,354,7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97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0人,代表股份13,411,5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8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0人,代表股份13,411,5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81%。
  (2)公司董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3)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韩道琴女士代表独立董事向本次股东会作了2025年度述职报告。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734,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2%;反对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1%;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380,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59%;反对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1%;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0%。
  2. 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745,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4%;反对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1%;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390,5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4%;反对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1%;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3. 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745,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4%;反对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390,5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4%;反对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9%;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4. 审议通过了《公司2026年度财务预算》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745,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5%;反对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1%;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390,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2%;反对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1%;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5. 审议通过了《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734,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9%;反对3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379,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36%;反对3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6%;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6.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持有的99,354,784股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90,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2%;反对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1%;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390,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2%;反对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1%;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7. 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734,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0%;反对3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6%;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379,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44%;反对3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19%;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8. 审议通过了《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745,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5%;反对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1%;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390,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2%;反对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1%;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9. 审议通过了《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744,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9%;反对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390,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97%;反对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8%;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孙冲律师、朱金峰律师对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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