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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6-034 |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泰和化学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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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6年4月10日及2026年5月11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2025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宁夏宁东泰和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化学”)提供不超过6亿元的累计最高担保限额,为所有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累计最高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自股东会通过本议案起12个月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的累计有效余额总额(即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上述最高担保限额总额。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1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担保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3)。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一)泰和化学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泰和化学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东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宁东支行”)签订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2025年中银(宁东)固借字006号),借款金额24,695万元,用于置换其此前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黄河银行”)签署的《黄河银行债务承继协议》项下的相关债务;同时泰和化学与中行宁东支行另行签订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2025年中银(宁东)固借字007号),借款金额为10,000万元;基于上述借款安排,公司与中行宁东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5年中银(宁东)额高保字006号),按持股比例担保的最高金额为23,655.05万元;与此同时,公司与宁夏黄河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高保字第00100022024062101120-4号)及《银行债务承继协议》终止。此外,泰和化学已足额履行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分行(以下简称“建行灵武分行”)的还款义务,公司与建行灵武分行签署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HTC640279000ZGDB2024N00W)及《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THHX-2024-06)相应终止。 上述担保金额在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宁夏宁东泰和化学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200MABX2RC679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注册资本:人民币33,630万元 成立时间:2022年9月7日 法定代表人:寇建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建筑材料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五金产品批发;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住所: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煤化工园区英力特项目区园区道路以北、停车场以东 2、主要股东情况 ■ 截至目前,公司持有其68.19%的股份,为泰和化学的控股股东。 3、截至2025年12月31日,泰和化学资产总额92,523.88万元,负债总额 56,221.32万元,净资产为36,302.56万元;2025年实现营业收入6,282.57万元,利润总额-1,083.27万元,净利润-993.85万元(上述数据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截至2026年3月31日,泰和化学资产总额106,994.08万元,负债总额 70,805.36万元,净资产为36,188.72万元;2026年1-3月份实现营业收入7,927.31万元,利润总额-113.83万元,净利润-113.83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4、泰和化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四、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1、主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泰和化学之间自2026年5月13日起至2030年7月1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2、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按持股比例确认)人民币¥236,550,510.00。 (2)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3、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5.82亿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2.41%,均为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泰和化学与中行宁东支行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2、公司与中行宁东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4、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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