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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2026年吉林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 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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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6-040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2026年吉林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 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参加由吉林省证券业协会、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共同举办的“2026年吉林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活动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全景路演”网站(http://rs.p5w.net);或关注微信公众号(名称:全景财经);或下载全景路演APP,参与本次互动交流。活动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周二)15:00-16:30。届时公司高管将在线就公司2025年度业绩、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状况等投资者关心的问题,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欢迎广大投资者踊跃参与!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3日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6-041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6年5月12日下午2: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26年5月12日上午9:15至当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26年5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海容广场B座(东蔚山路与震宇街交汇处)27层报告厅。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表决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姜云涛先生 6、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407,937,529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6,223,117股,公司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01,714,412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80人,代表股份98,318,4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74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1,048,2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68人,代表股份87,270,2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24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71人,代表股份11,013,9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1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77,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66人,代表股份10,936,6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25%。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听取了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会议采用的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1、总表决情况 ■ 注:表格中所述比例(%)指每项提案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根据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注:表格中所述比例(%)指每项提案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根据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审议议案4时,关联股东姜云涛、金磊、李秀峰、王志刚、解兵、叶朋、朱兴功、李洪谕合计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11,048,016股,已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哲、孙小鹏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3日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6-043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伏欣奇拜单抗注射液境内生产药品注册临床试验申请获得批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一一长春金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赛药业”)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签发的《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金赛药业伏欣奇拜单抗注射液境内生产药品注册临床试验申请获得批准,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药品的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伏欣奇拜单抗注射液 申请事项:境内生产药品注册临床试验 受理号:CXSL2600284、CXSL2600285 申请人:长春金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审批结论:经审查,同意本品开展临床试验 适应症:在启动降尿酸治疗初期的痛风患者中降低急性发作风险 二、药品的其它情况 伏欣奇拜单抗是金赛药业研发的一款全人源抗白介素-1β(IL-1β)单抗,拟用于治疗在启动降尿酸治疗初期的痛风患者中降低急性发作风险适应症。 痛风是一种由单钠尿酸盐(MSU)晶体沉积引发的常见的炎症性关节病,MSU晶体沉积在关节、肌腱、滑囊及其周围,以及其他组织内,导致炎症反应和组织损伤。痛风反复发作不仅会引起不可逆转的关节损伤,还会增加多脏器损伤风险,如慢性肾脏病、心血管疾病等患病风险,以及全因死亡风险增加。长期降尿酸治疗是根治痛风的关键措施,但是,痛风患者开始服用降尿酸药物后,由于血尿酸水平的波动可引起关节内外的痛风石或尿酸盐结晶溶解,从而诱发痛风急性发作。特别是在降尿酸治疗初期(3~6个月)血尿酸水平显著降低,约12%~61%的患者可出现痛风急性发作。现有痛风患者启动降尿酸治疗初期预防痛风急性发作药物在安全性、有效性、依从性上均有待提升,临床迫切需要启动降尿酸初期降低痛风发作风险疗效更佳、安全性及耐受性良好、依从性更佳的治疗药物。 伏欣奇拜单抗能够特异性阻断IL-1β与IL-1R的结合,通过阻断NF-κB的上游通路减少了NLRP3激活,进而抑制了NLRP3介导的单核/巨噬细胞与MSU晶体互作诱发的炎症反应,抑制了痛风急性发作的启动;还能通过阻断IL-1β受体激活引起的下游信号通路活化,抑制下游炎症因子的释放、蛋白表达及炎症细胞活性,抑制痛风急性发作时炎症反应的持续,加速痛风急性发作的缓解。 此前,伏欣奇拜单抗注射液(水剂)已获批开展子宫内膜异位症和非感染性葡萄膜炎的临床试验,其用于急性痛风性关节炎适应症已在2026年4月29日获批上市;注射用伏欣奇拜单抗(粉剂)已获批开展用于结缔组织病相关的间质性肺病(CTD-ILD)、全身型幼年特发性关节炎(sJIA)适应症的临床试验,其用于急性痛风性关节炎适应症已在2025年6月30日获批上市。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由于医药产品具有高科技、高风险、高附加值的特点,药品的前期研发以及产品从研制、临床试验报批到投产的周期长、环节多,容易受到一些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本次临床试验进程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公司将积极推进上述研发项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项目后续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3日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长)证字[2026]第11-1号 致: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2026年4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6年5月12日14:00,本次股东会于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海容广场(东蔚山路与震宇街交汇处)B座27层报告厅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6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780人,代表股份共计 98,318,4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747%。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2人,代表股份共计11,048,2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03%。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68人,代表股份共计87,270,2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244%。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771人,代表股份共计11,013,9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17%。其中:现场出席5人,代表股份77,300股;通过网络投票766人,代表股份10,936,671股。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身份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 1.普通决议案:审议《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普通决议案:审议《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3.普通决议案:审议《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普通决议案:审议《关于确认2025年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5.普通决议案:审议《关于续聘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6.普通决议案:审议《关于续聘2026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7.普通决议案:审议《关于2026年度对外捐赠额度预计的议案》; 8.普通决议案:审议《关于修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的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根据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共计8项,经合并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普通决议案表决情况 ■ 表决结果:通过。 2. 普通决议案表决情况 ■ 表决结果:通过。 3. 普通决议案表决情况 ■ 表决结果:通过。 4. 普通决议案表决情况 ■ 回避表决情况:现场出席的关联股东姜云涛、金磊、李秀峰、王志刚、解兵、叶朋、朱兴功、李洪谕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5. 普通决议案表决情况 ■ 表决结果:通过。 6. 普通决议案表决情况 ■ 表决结果:通过。 7. 普通决议案表决情况 ■ 表决结果:通过。 8. 普通决议案表决情况 ■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王哲 经办律师:王哲 经办律师:孙小鹏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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