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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5月1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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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291 证券简称:金橙子 公告编号:2026-020
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8月29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971号),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666,7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6.7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87,097,559.00元,扣除承销费等发行费用(不含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80,884,420.32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06,213,138.68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容诚验字[2022]210Z0025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6年3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及《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新增苏州市捷恩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捷恩泰”)作为募投项目“激光柔性精密智造控制平台研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及“高精密数字振镜系统项目”的实施主体,并为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苏州捷恩泰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与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事项。上述《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已经公司2026年4月20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6年3月17日及2026年4月2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并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4)及《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17)。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及子公司苏州金橙子激光技术有限公司、苏州捷恩泰与保荐机构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其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苏州金橙子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甲方3:苏州市捷恩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3”)
  (“甲方1”、“甲方2”和“甲方3”合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IPO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3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964394710001,截至2026年5月7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激光柔性精密智造控制平台研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及高精密数字振镜系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健、万能鑫和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接受监管机构检查或调查时,需要甲方、乙方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做出相关说明的,甲方、乙方应积极协助。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并在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北京证监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13、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均构成违约,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其他方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4、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由争议各方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特此公告。
  
  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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