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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齐信数科的控股股东爱特云翔除控制齐信数科外,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 注:核心企业为纳入爱特云翔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简要财务状况 齐信数科成立于2025年7月16日,成立未满三年,暂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齐信数科2025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齐信数科的控股股东爱特云翔专注为政企客户提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服务、智能硬件、视频云服务和新型智慧城市数字化运营服务。爱特云翔经审计的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合法合规经营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齐信数科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齐信数科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未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齐信数科及其控股股东爱特云翔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在金融机构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齐信数科及其控股股东爱特云翔不存在在金融机构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星河息壤及斐尼克斯分别持有威龙股份62,571,880股及26,619,932股股份,持股比例分别为18.84%及8.02%。其中,星河息壤取得威龙股份上述股数所出资金中的395,879,335.74元系使用爱特云翔资金,星河息壤因此尚欠爱特云翔395,879,335.74元债务未还;斐尼克斯取得威龙股份上述股数所出资金中的206,832,658.48元系使用爱特云翔资金,斐尼克斯因此尚欠爱特云翔206,832,658.48元债务未还。 为妥善解决星河息壤及斐尼克斯与爱特云翔形成的上述债务,星河息壤及斐尼克斯拟将其持有的威龙股份股权转让至爱特云翔以抵顶所欠款项。其中:(1)星河息壤拟将其持有的威龙股份50,155,802股股份转让至爱特云翔,转让价款373,660,724.90元,抵顶爱特云翔对星河息壤享有的373,660,724.90元债权;(2)斐尼克斯拟将其持有的威龙股份26,619,932股股份转让至爱特云翔,转让价款198,318,493.40元,抵顶爱特云翔对斐尼克斯享有的198,318,493.40元债权。齐信数科作为爱特云翔的全资子公司,由爱特云翔指定其受让星河息壤及斐尼克斯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以解决上述债务问题。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齐信数科将合计持有威龙股份76,775,73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3.12%。齐信数科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淄博市财政局也将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如果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本公司因本次转让直接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但该等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36个月的限制; 2、本次交易完成后,前述股份在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按照前述承诺执行,自股份登记之日起锁定,并与前述股份同时解锁; 3、若前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4、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主要相关程序如下: 齐信数科的执行董事及股东分别作出《执行董事决定》及《股东决定》,同意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二)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主要相关程序如下: 1、取得主管国资监管机构的批准; 2、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确认; 3、在中登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相关手续; 4、其他必要的程序(如需)。 相关审批程序能否通过及通过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次交易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上市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分析、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齐信数科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齐信数科将合计取得上市公司76,775,73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3.12%。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齐信数科,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淄博市财政局。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根据《股份转让协议》(星河息壤)及《股份转让协议》(斐尼克斯),齐信数科拟协议收购上市公司合计76,775,734股股份,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持股比例=持股数量/上市公司总股本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星河息壤) 2026年5月12日,星河息壤与齐信数科、爱特云翔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甲方:星河息壤(浙江)数智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山东齐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丙方:山东爱特云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鉴于: 1、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于2007年12月17日依法设立,注册资本33,208.2754万人民币,甲方持有目标公司股数为62,571,880股,持股比例18.84%。 2、甲方取得目标公司上述持股所需股权转让价款中的395,879,335.74元系使用丙方资金,丙方对甲方享有395,879,335.74元债权。 3、甲方拟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50,155,802股股份按照本协议约定转让至丙方,以抵顶其所欠丙方款项。 4、乙方系丙方的全资子公司,丙方指定乙方受让甲方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以解决甲方、丙方的债务问题。 基于上述前提,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遵守: 1、标的股份 (1)甲方根据丙方指示,依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方式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50,155,802股股份以及该等股份所对应的全部股东权利与权益(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2)本协议项下各方确认并同意,自本协议签订并生效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股份过户确认文件后,乙方享有股东权利。 2、转让价款 (1)参照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7日出具的《估值报告》,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为7.45元,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373,660,724.90元; (2)甲方、丙方确认,上述转让总价款抵顶丙方对甲方享有的373,660,724.90元债权,乙方、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3、甲方陈述与保证 (1)甲方将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协助办理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的全部手续。甲方保证在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时,标的股份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权或其他担保责任,亦未被有权机关施以查封、冻结、限制转让等强制措施。否则,甲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 (2)甲方及其关联方、高级管理人员均不会就本次标的股份转让所产生而由其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通过其自身或者第三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幕交易。 4、乙方、丙方陈述与保证 (1)乙方、丙方均系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其签署本次标的股份转让所需的文件以及完成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均已获得现阶段所需的其公司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充分必要的授权。 (2)乙方及其关联方、高级管理人员均不会就本次标的股份转让所产生而由其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通过其自身或者第三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幕交易。 (3)因乙方系根据丙方指定而受让标的股份,乙方、丙方之间就本次标的股份转让而产生的账务问题,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5、目标公司治理 各方同意,鉴于目标公司现有董事会人数为9名。标的股份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后,乙方有权向上市公司推荐5名董事候选人(含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各方应促使和推动乙方推荐的董事候选人当选(包括但不限于促使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下属提名委员会、董事会会议及股东会会议层面通过决议使得该等乙方推荐的人员当选)。上市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在乙方推荐的董事候选人中选举产生。 6、保密 (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因履行本协议而取得的所有有关对方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资料及/或文件内容等保密,包括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及各方可能有的其他合作事项等。任何一方应限制其雇员、代理人等仅在为履行本协议义务所必需时方可获得上述信息。 (2)各方应责成其各自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遵守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 (3)本协议无论因何等原因终止,本条规定均继续保持其原有效力。 7、税收和费用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出资及相关权益转让所发生的税收及/或费用由各方各自承担。 8、违约责任 (1)如发生以下任何一事件则构成该方在本协议项下之违约: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2)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或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被认定为不真实、不正确或有误导成分; (2)如任何一方违约,经对方书面要求改正,违约方拒绝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改正的,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且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损失。 9、争议的解决方式 (1)与本协议的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的争议,甲、乙、丙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的,则任何一方可向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0、法律效力 (1)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目标公司留存壹份。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成立,并于下列条件满足时生效: 1)甲方、乙方、丙方已就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履行了相应内部审批程序; 2)本次标的股份转让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本协议未尽事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是协议各方实质性权利义务的约定。甲乙双方应互相配合并积极推动本次标的股份转让,确保本次转让能够尽快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或批准,顺利实施。在不触及本次转让的实质性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股份转让数量、价格、转让价款支付方式)的前提下,可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对本协议进行补充和修订。非因双方任何一方原因导致本次转让终止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缔约过失或损失赔偿责任。 (二)股份转让协议(斐尼克斯) 2026年5月12日,斐尼克斯与齐信数科、爱特云翔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甲方:浙江斐尼克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山东齐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丙方:山东爱特云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鉴于: 1、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于2007年12月17日依法设立,注册资本33,208.2754万人民币,甲方持有目标公司股票数额为26,619,932股,持股比例8.02%。 2、甲方取得目标公司上述股票数额所用资金中206,832,658.48元系使用丙方资金,丙方对甲方享有206,832,658.48元债权。 3、甲方拟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上述26,619,932股股票全部转让至丙方,以抵顶其所欠丙方款项。 4、乙方系丙方的全资子公司,丙方指定乙方受让甲方持有目标公司的股票以解决甲方、丙方的债务问题。 基于上述前提,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遵守: 1、标的股份 (1)甲方根据丙方指示,依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方式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26,619,932股股份以及该等股份所对应的全部股东权利与权益(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2)本协议项下各方确认并同意,自本协议签订并生效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股份过户确认文件后,乙方享有股东权利。 2、转让价款 (1)参照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7日出具的《估值报告》,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为7.45元,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198,318,493.40元; (2)甲方、丙方确认,上述转让总价款抵顶丙方对甲方享有的198,318,493.40元债权,乙方、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3、甲方陈述与保证 (1)甲方将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协助办理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的全部手续。甲方保证在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时,标的股份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权或其他担保责任,亦未被有权机关施以查封、冻结、限制转让等强制措施。否则,甲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 (2)甲方及其关联方、高级管理人员均不会就本次标的股份转让所产生而由其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通过其自身或者第三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幕交易。 4、乙方、丙方陈述与保证 (1)乙方、丙方均系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其签署本次标的股份转让所需的文件以及完成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均已获得现阶段所需的公司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充分必要的授权。 (2)乙方及其关联方、高级管理人员均不会就本次标的股份转让所产生而由其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通过其自身或者第三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幕交易。 (3)因乙方系根据丙方指定而受让标的股份,乙方、丙方之间就本次标的股份转让而产生的账务问题,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5、保密 (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因履行本协议而取得的所有有关对方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资料及/或文件内容等保密,包括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及各方可能有的其他合作事项等。任何一方应限制其雇员、代理人等仅在为履行本协议义务所必需时方可获得上述信息。 (2)各方应责成其各自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遵守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 (3)本协议无论因何等原因终止,本条规定均继续保持其原有效力。 6、税收和费用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出资及相关权益转让所发生的税收及/或费用由各方各自承担。 7、违约责任 (1)如发生以下任何一事件则构成该方在本协议项下之违约: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2)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或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被认定为不真实、不正确或有误导成分; (2)如任何一方违约,经对方书面要求改正,违约方拒绝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改正的,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且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损失。 8、争议的解决方式 (1)与本协议的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的争议,甲、乙、丙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的,则任何一方可向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9、法律效力 (1)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目标公司留存壹份。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成立,并于下列条件满足时生效: 1)甲方、乙方、丙方已就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履行了相应内部审批程序; 2)本次标的股份转让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本协议未尽事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是协议各方实质性权利义务的约定。甲乙双方应互相配合并积极推动本次标的股份转让,确保本次转让能够尽快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或批准,顺利实施。在不触及本次转让的实质性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股份转让数量、价格、转让价款支付方式)的前提下,可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对本协议进行补充和修订。非因双方任何一方原因导致本次转让终止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缔约过失或损失赔偿责任。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权利限制及其他安排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因星河息壤及斐尼克斯与爱特云翔之间的存续债务问题,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存在司法冻结及质押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 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前,该等股份将解除司法冻结及质押。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情况外,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司法强制执行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及其他特殊安排。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资金总额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星河息壤)及《股份转让协议》(斐尼克斯),星河息壤以威龙股份50,155,802股股票转让价款为373,660,724.90元,抵顶爱特云翔对星河息壤享有的373,660,724.90元债权,每股价格7.45元/股;斐尼克斯以威龙股份26,619,932股股票转让价款为198,318,493.40元,抵顶爱特云翔对斐尼克斯享有的198,318,493.40元债权,每股价格7.45元/股。齐信数科系爱特云翔的全资子公司,由爱特云翔指定其受让星河息壤及斐尼克斯持有的威龙股份股权,以解决上述债务问题。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爱特云翔、齐信数科均无需向星河息壤及斐尼克斯支付转让价款。齐信数科已出具《关于资金来源的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星河息壤(浙江)数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息壤”)以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龙股份”)50,155,802股股票转让价款为373,660,724.90元,抵顶山东爱特云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特云翔”)对星河息壤享有的373,660,724.90元债权,每股价格7.45元/股;浙江斐尼克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斐尼克斯”)以威龙股份26,619,932股股票转让价款为198,318,493.40元,抵顶爱特云翔对斐尼克斯享有的198,318,493.40元债权,每股价格7.45元/股。本公司系爱特云翔的全资子公司,由爱特云翔指定受让星河息壤及斐尼克斯持有的威龙股份股权,以解决上述债务问题。本公司及爱特云翔均无需向星河息壤及斐尼克斯支付转让价款,本公司及爱特云翔之间另行处置双方就本次股权转让产生的账务问题。”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爱特云翔、齐信数科均无需向星河息壤及斐尼克斯支付转让价款,齐信数科、爱特云翔之间另行处置双方就本次股权转让产生的账务问题。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实施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要求实施,并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本着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本次权益变动股份交割日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调整计划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之“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之“(一)股份转让协议(星河息壤)”之“5、目标公司治理”。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要求实施调整,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章程中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要求实施,并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的重大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为保持上市公司机构和人员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暂不存在对现有公司组织结构和员工进行重大调整和变动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关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要求实施,并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针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关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相关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要求实施,并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除上述披露内容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关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要求实施,并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上市公司独立经营的能力不会受到影响,上市公司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及业务方面将继续保持独立。 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为保证威龙股份的独立性,本公司现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承诺,在作为威龙股份股东期间,将保证做到与威龙股份人员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具体如下: (一)人员独立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将继续拥有独立完整的劳动、人事管理体系,该体系与本承诺人完全独立。 本承诺人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做出人事任免决定。 (二)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相关的独立完整的资产; 2、保证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和其他资源。 (三)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对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与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领薪; 4、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5、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违法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四)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董事、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在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等方面完全分开,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4、保证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独立自主地运作,本公司不会超越股东会直接或间接干预上市公司的决策和经营。 (五)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继续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不依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2、保证本公司与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从事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 3、保证尽量避免或减少本公司与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将依法签订协议,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保证不通过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公司保证不以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外的任何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影响上市公司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业务等方面的独立性。 上述承诺于本公司对上市公司实现控制时生效,并在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本公司保证严格遵守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为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参与同上市公司有同业竞争的业务。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及产品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营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3、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或上市公司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上市公司现有或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上市公司现有或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纳入到上市公司经营,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来避免同业竞争。 上述承诺于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内持续有效。本公司保证严格遵守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 为规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可能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公司将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 2、对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化的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包括回避表决等合法程序,不通过关联关系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任何有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3、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公司的资金、资产,亦不要求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公司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上述承诺于本公司对上市公司实现控制时生效,并在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本公司保证严格遵守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齐信数科及其主要负责人未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齐信数科及其主要负责人未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况。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合意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就本次权益变动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外,信息披露义务人齐信数科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合意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自查结果,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威龙股份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查结果,除下列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 针对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相关人员已出具声明与承诺,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威龙股份股票的情况;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行为均系本人通过自有并控制的账户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和公开信息自行判断而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任何本次权益变动内幕信息的情况;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威龙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本人买卖威龙股份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威龙股份,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处理;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权益变动实施过程中,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威龙股份的股票。” 上市公司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上述相关人员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查询申请,若查询结果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上述相关人员的自查结果不符,则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结果为准,并及时公告。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齐信数科成立于2025年7月16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时间未满三年。 齐信数科2025年财务数据已经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齐信数科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如下: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 (二)利润表 单位:万元 ■ (三)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的财务信息 爱特云翔2023年及2024年财务数据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东分所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5年财务数据已经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爱特云翔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决策文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交易对方关于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相关协议;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资金来源的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业务往来情况的说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的财务资料;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前6个月内关于买卖及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出具的前6个月内关于买卖及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十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十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十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其他相关承诺及说明文件; (十四)财务顾问关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十五)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山东齐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柳 2026年5月12日 ■ 信息披露义务人:山东齐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柳 2026年5月12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山东齐信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柳 202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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