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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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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306 证券简称:夏厦精密 公告编号:2026-018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6年5月12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工业区荣吉路389号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夏建敏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76人,代表股份46,692,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9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5人,代表股份46,556,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074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1人,代表股份136,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3%。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73人,代表股份192,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56,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1人,代表股份136,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3%。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的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68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3%;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257%;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18%;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25%。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68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9%;反对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814%;反对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61%;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25%。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68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7%;反对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295%;反对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61%;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44%。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68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9%;反对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814%;反对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61%;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25%。 5.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68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7%;反对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295%;反对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61%;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44%。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67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3%;反对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弃权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197%;反对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12%;弃权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91%。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67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0%;反对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348%;反对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12%;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40%。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67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7%;反对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500%;反对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61%;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40%。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67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7%;反对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弃权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905%;反对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93%;弃权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02%。 1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67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9%;反对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弃权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754%;反对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55%;弃权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9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胡洁、宋天予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3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致: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2026年4月1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办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2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工业区荣吉路389号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会议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本次会议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6,556,1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0742%。 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会议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683,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3%;反对5,9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弃权3,3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83,5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257%;反对5,9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18%;弃权3,3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25%。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683,8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9%;反对5,6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弃权3,3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83,8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814%;反对5,6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61%;弃权3,3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25%。 3、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683,7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7%;反对5,6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弃权3,4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83,7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295%;反对5,6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61%;弃权3,4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44%。 4、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683,8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9%;反对5,6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弃权3,3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83,8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814%;反对5,6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61%;弃权3,3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25%。 5、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683,7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7%;反对5,6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弃权3,4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83,7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295%;反对5,6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61%;弃权3,4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44%。 6、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677,9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3%;反对6,4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弃权8,4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7,9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197%;反对6,4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12%;弃权8,4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91%。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678,7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0%;反对6,4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弃权7,6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8,7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348%;反对6,4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12%;弃权7,6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40%。 8、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679,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7%;反对5,6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弃权7,6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9,5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500%;反对5,6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61%;弃权7,6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40%。 9、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679,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7%;反对6,3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弃权7,4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9,0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905%;反对6,3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93%;弃权7,4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02%。 10、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678,2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9%;反对6,1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弃权8,4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8,2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754%;反对6,1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55%;弃权8,4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91%。 经核查,本次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胡洁 负责人:沈国权 经办律师: 宋天予 202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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