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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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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072 股票简称:凯瑞德 公告编号:2026-L021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L017)。 公司于2026年5月11日召开了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涂圆圆女士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上述任职生效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人数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中独立董事人数的比例没有低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董事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的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2日 股票代码:002072 股票简称:凯瑞德 公告编号:2026-L020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没有股东提出质询或建议。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本次股东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通知时间:2026年4月23日 (二)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号新保利大厦12层会议室 (五)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纪晓文先生 (七)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50人,代表股份113,429,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0.85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人,代表股份75,37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0.49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7人,代表股份38,056,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0.3505%。 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6名,代表股份3,156,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858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6人,代表股份3,156,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8586%。 (九)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北京市观远律师事务所岳春燕律师、卢宇轩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以下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4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本次股东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38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4%;反对4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1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397%;反对4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市观远律师事务所岳春燕律师、卢宇轩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观远律师事务所关于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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