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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5月0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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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25 证券简称:ST华扬 公告编号:2026-046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出裁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 涉案金额:本次仲裁案件的本金金额为126,840,000.00元;本次仲裁反请求金额共计人民币207,083,360.75元
  ● 仲裁结果: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仲裁反请求;本案本请求仲裁费人民币978,475元,由申请人全额承担并已与申请人缴纳的等额仲裁预付金相冲抵。本案反请求仲裁费人民币1,406,175元,由被申请人全额承担并已与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缴纳的等额仲裁预付金相冲抵。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针对本事项计提部分减值准备,最终影响金额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驷轩苑(北京)数字技术有限公司、驷轩苑(海南)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深圳数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作为仲裁申请人于2023年12月对株洲北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北汽公司”)有关采购合同纠纷事项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株洲北汽公司返还款项人民币 126,840,000元及支付相关资金占用费用,并支付本案支出的律师费,承担本案仲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司于2024年2月1日收到《DG20240051号采购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
  株洲北汽公司就本案证据提交问题,已分别于2024年3月12日和4月3日向仲裁委提出延期提交请求,因株洲北汽公司均未按仲裁委指定时间提交证据。仲裁委于2024年5月28日决定本案于2024年6月21日开庭。在开庭审理当天,仲裁委依流程审理了公司的本请求并要求双方补充证据,但因株洲北汽公司提交了答辩意见并称庭后有新证据提交,提出仲裁反请求。公司于2024年7月29日收到了本案代理律师转交的仲裁委发来的《DG20240051号采购合同争议案本请求变更受理通知及反请求受理通知》及株洲北汽公司提交的《仲裁反请求申请书》,株洲北汽公司的反请求金额共计207,083,360.75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寄来的〔202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917号《裁决书》,仲裁庭裁决如下:
  1、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2、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仲裁反请求。
  3、本案本请求仲裁费人民币978,475元,由申请人全额承担并已与申请人缴纳的等额仲裁预付金相冲抵。本案反请求仲裁费人民币1,406,175元,由被申请人全额承担并已与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缴纳的等额仲裁预付金相冲抵。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仲裁事项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此前,公司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对本次仲裁事项涉及的其他应收款已计提减值准备5,073.60万元。根据本次《裁决书》的结论判断,预计将减少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979.47万元,最终金额以年审会计师审计报告披露为准。
  根据公司聘请的北京初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202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917号仲裁案后续维权路径分析意见》,公司仍存在通过诉讼途径实现上述债权的可能。公司已积极组织开展相关准备工作,维护公司及全体中小股东利益。
  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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