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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50 证券简称:万朗磁塑 公告编号:2026-045 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安徽高新金通安益二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通安益”)持有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4,274,23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5.00%。上述股份系金通安益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取得的股份,并于2023年1月30日起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自身资金需求,金通安益拟于本公告披露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564,490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0%(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根据《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金通安益对公司的投资期限在60个月以上,其已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政策备案申请,减持比例不受限制。具体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 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股份限售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金通安益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金通安益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限制措施的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将根据自身财务情况及资金需求可能减持公司股份。 (2)若金通安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需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若减持,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在公司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4)金通安益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如金通安益未履行承诺导致公司或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金通安益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 (5)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减持期间,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三、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金通安益出于自身资金需求的自主决定,减持期间内,金通安益将根据市场情况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本次减持计划,减持股份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8日 证券代码:603150 证券简称:万朗磁塑 公告编号:2026-043 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并于2024年8月12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于近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65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75.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0,944.25万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3,651.58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292.6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2年1月19日全部到账,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容诚验字[2022]230Z0016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本次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4年7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并于2024年8月12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公司门封生产线升级改造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 近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成都万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万朗”)会同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截止本公告日,该户开立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一为公司,甲方二为成都万朗,乙方为专户银行,丙方为国元证券。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协议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51909594810001,截至2026年4月30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门封生产线升级改造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辉、许先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通过邮件方式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传真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壹份,其余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和留甲方一备用。 特此公告。 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8日 证券代码:603150 证券简称:万朗磁塑 公告编号:2026-044 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安徽高新金通安益二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通安益”)持有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4,274,23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5.00%。上述股份系金通安益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取得的股份,并于2023年1月30日起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自身资金需求,金通安益拟于本公告披露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564,490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0%(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根据《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金通安益对公司的投资期限在60个月以上,其已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政策备案申请,减持比例不受限制。具体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 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股份限售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金通安益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金通安益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限制措施的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将根据自身财务情况及资金需求可能减持公司股份。 (2)若金通安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需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若减持,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在公司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4)金通安益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如金通安益未履行承诺导致公司或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金通安益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 (5)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减持期间,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三、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金通安益出于自身资金需求的自主决定,减持期间内,金通安益将根据市场情况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本次减持计划,减持股份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8日 证券代码:603150 证券简称:万朗磁塑 公告编号:2026-042 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 累计担保情况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子公司滁州万朗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万朗塑胶”)经营发展资金需求,2026年5月7日,公司与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以下简称“皖东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滁州万朗塑胶向皖东农商行申请的贷款提供担保责任,公司在《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本金/敞口为人民币480.00万元。2026年5月7日,滁州万朗塑胶与皖东农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人民币480.00万元,滁州万朗塑胶其他股东孔凡平与公司签署了《反担保协议书》,按其持滁州万朗塑胶股权比例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本次担保发生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3,253.8724万元(含本次担保),尚未使用担保额度为156,946.1276万元。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6年1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6年2月12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6年度预计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6年度向合并范围内公司拟提供合计不超过180,200.00万元的担保,担保额度的有效期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在担保额度使用有效期内提供的担保,授权董事长或相应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与具体担保有关的各项法律文件,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不再逐笔审议。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董事会及股东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须再次履行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程序。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协议 1、保证人: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的主债权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 5、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敞口【人民币(大写)肆佰捌拾万)(小写):4800000.00】(大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甲方为实现 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及因诉讼执行产生的费用等) 6、保证期间: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反担保协议 1、甲方(担保人):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 2、乙方(借款人):滁州万朗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3、丙方:孔凡平 4、丙方反担保的范围:甲方因本次担保事项向债权人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包括逾期罚息和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以及甲方因履行担保责任而发生的费用,由丙方按照其持有的乙方股权比例(49%)承担。 5、反担保期限: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甲方承担担保责任后五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系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额度范围内。控股子公司业务经营正常、担保风险可控,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将有助于控股子公司经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该项担保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6年1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董事会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6年度向合并范围内公司拟提供合计不超过180,200.00万元的担保。担保额度的有效期为自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6年度预计对外担保总额为180,200.00万元,本次担保发生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余额为23,253.8724万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43%,尚未使用担保额度156,946.1276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金额,不存在违规担保和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8日 证券代码:603150 证券简称:万朗磁塑 公告编号:2026-041 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第一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公示及核查情况 2026年3月27日,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首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1、公司对首次拟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除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公告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外,还通过公司内部张贴方式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具体如下: (1)公示内容:激励计划首次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26年4月27日至2026年5月6日,时限不少于10日。 (3)公示方式:公司内部张贴公示。 (4)反馈方式:以书面、电话和邮件反映等方式向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反馈,并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 2、关于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了首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在公司的任职情况等文件。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2、列入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5、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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