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控股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胡锦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5,072,1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2808%。胡锦生先生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胡健先生的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97,926,2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3367%。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自身资金需求,胡锦生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4,384,0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减持期间为自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股份减持价格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上述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减持。若在减持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数量和比例将进行相应调整。(以下简称“减持计划”) ● 内部转让计划的主要内容 胡锦生先生拟与其孙女胡思慧女士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增加胡思慧女士为其一致行动人,并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向胡思慧女士转让其持有的不超过6,883,035股(含本数)公司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7%。上述股份转让系胡锦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成员内部持股发生的变化,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以下简称“内部转让计划”)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胡锦生先生已与胡思慧女士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胡锦生 乙方:胡思慧 1、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若乙方行使对上市公司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召集权、提案权、投票表决权等,在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以甲方的意见作为一致意见,并放弃作出与甲方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权利。 2、在保持一致行动期间,乙方同意就行使股东权利时的股东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召集权等委托甲方行使,乙方无需再向甲方出具书面委托书。 3、甲乙双方持股合并适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规定。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在本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离职,则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在减持期间内,胡锦生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择机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1、本次内部转让计划和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股东胡锦生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具体实施本次内部转让计划和减持计划。本次内部转让计划和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能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内部转让计划属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成员内部持股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市场减持。 3、本次内部转让计划和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本计划实施期间,胡锦生先生将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将及时督促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