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湖南白银 公告编号:2026-043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23日、7月18日、9月4日、10月16日及11月5日,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议案》《关于调整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回购专项贷款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9,260.06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2,324.06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8元/股,回购股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6月24日、2025年7月18日、2025年9月5日及2025年10月1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关于调整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关于调整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截至2026年4月30日的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6年4月30日,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了回购股份,回购股份数量19,76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282,308.86万股)的0.70%,最高成交价为6.74元/股,最低成交价4.47元/股,合计成交总金额105,991,688.30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的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价格、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8日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湖南白银 公告编号:2026-044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5)京民申7090号﹞,现将相关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中金嘉禾(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财务顾问费合同纠纷 (3)案件情况 2024年3月,中金嘉禾(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嘉禾”)以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湖南白银”)为被告,就司法重整《咨询顾问协议》项下剩余咨询顾问费支付问题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剩余咨询顾问费及相关费用,并申请了财产保全。公司依法申请解除超额冻结后,超额冻结资金已全部解除冻结。2024年11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中金嘉禾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驳回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中金嘉禾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5年4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金嘉禾仍不服二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案件具体情况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并涉及个别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以及2024年11月15日、2025年4月2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5、2025-022)。 二、本次诉讼的裁定情况 裁定结果:本案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审。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涉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裁定为再审提审裁定,案件尚未进入实体审理阶段,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应诉,依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25)京民申7090号。 特此公告。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8日